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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外国进口原油的再出口(要求未曾和美国原油混合);
6)与墨西哥及加拿大的原油互换;
7)出口换取等价或价值更高的原油或成品油回美国;
8)符合国际协定的原油出口;
9)美国总统批准的其他特例。
其中绝大多数许可证颁布给对加拿大的原油出口,其余许可证大多给予外国进口原油的再出口。
2. 近年来许可证颁布情况
美国原油出口许可证一般有效期为一年或两年,不可转让。许可证上注明出口原油用途,例如对
加拿大的出口许可证上会标注“使用或消费”。出口的原油必须售往许可证载明的目的地及买家
。但许可证并不限制原油的运输方式。
从 1975 年一般性禁止原油出口到页岩油革命导致美国原油产量大幅增加之前,美国的原油出口其
实寥寥。近年来,虽然美国商务部对原油出口许可的管制依旧严格,但许可证颁发数量逐年上升
:2011 年 BIS 共颁发许可证 45 个;2012 年 66 个;2013 年 113 个。据悉,2014 年截至 3 月底,
BIS 已收到 26 个许可证申请,基本都获得许可,极少量因为申请材料不完备遭到驳回。
已经获得许可的大部分原油出口至加拿大东岸的炼厂。美国政府允许出口原油到加拿大的原因:
一是美国炼油厂尤其是占全美炼油能力一半的美湾地区炼油装置,更适合加工来自加拿大、委内
瑞拉和沙特的重油,不适合加工国内生产的轻质原油;
二是根据美国法律,美国国内航线只能使用美国籍油轮,从得州原油产地到美国东北部炼油厂,
每桶原油的运输成本高达 4.55 美元;但从美湾海运到加拿大东北岸,属于国际航线,可以使用非
美国籍船舶,从得州跨境到加拿大东部炼油厂每桶原油运输成本低于 1.5 美元。
美国原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