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5 Investors Magazine | Page 11
EB-5计划由一系列相互关联的法规条款组成:
美国
直接递交开发商提供的项目预算列表,
并附上基本预估
移民及国籍法INA§§203(b)(5)、
216A条款和美国联邦法
值的详细说明和独立第三方核可预算合理性的证明等支
典行政法典8 C.F.R. §§204.6和216.6条款,
并由美国移
持文件。
到了I-829去除条件阶段,
区域中心则可递交开发
民局的行政上诉办公室公布的4个判决先例进一步支持。 商付款单、
供货商发票、
薪资单/转账水单等补充文件来
尽管这些法律条款已阐明EB-5计划的显著要求,
一般公认
证明费用已确实产生。
这些条款在运作上往往有难度。 “对使用者最友善”
当中
的
在评估仰赖支出类就业创造计算模式的EB-5投资项
EB-5计划信息来源无疑是美国移民局于2013年5月30日
目时,
询问以下问题是很重要的:1)
( 项目是否以采用
“直
公布的 EB-5审案政策备忘录“5月30日备忘录”。 此备
(
)2
接聘雇”
的工程工作来满足投资人的就业创造规定;
以及
忘录详述EB-5计划的历史沿革和目的,
以易懂文字说明了
(2)
区域中心的创造就业评估是否只计算了那些被移民
该计划的基本法律要求,
并提供解决许多针对微妙议题的
局认可的创造就业支出。
指导方针。
更重要的是,
该备忘录提供了美国移民局针对
管理EB-5计划的法律、
规定和政策的解释和适用性提出的
回应第一个问题,
移民局政策允许,
如果项目工程时
关键见解,
可作为移民中介和投资人的重要信息来源。
间超过两年, 直接聘用”
“
的就业可以计算在就业人数里面。
因此,
移民中介和投资人应该询问该项目是否采计
“直接聘
上述所有法律资源均可在网络上免费取得。
移民中
雇”
就业数,
以及,
如果是的话,
区域中心是否已取得可佐证
介与投资人应在评估区域中心推广的投资项目之前投入
二年以上开发时间表合理性的独立第三方证明文件。
由于
时间和精力来了解该计划的主要内容。
为了能向区域中
美国移民局会严格检查二年以上的开发时间表,
因此从现
心推广方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