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5 Investors Magazine | Page 12
此外,
某些属于新设企业的区域中心项目
(特别是
服务业,
例如酒店或餐厅)
会将直接聘雇列入就业创造
模式中。
在这些情况下,
移民中介和投资人应该询问的
是: 1)
( 区域中心如何以文件证明将要创造的全职就业
数和担纲那些职位的员工的合格身分; (2)
以及
如果直
接聘雇的员工不符合
“合格员工”
标准,
或者未实际达到
EB-5法规规定的全职员工标准
(每周最少要有35个小时
的工作时数) 区域中心是否保留了紧急备用的就业创
,
造数来应对这些情形?
“移民中介和投资人应该要核实该投资项目的总就业
创造预估数是否超过该项目所有投资人所需的最低就
业创造总数。
一般建议的就业创造缓冲区应介于10%
到25%之间,
具体数字应根据个别项目情形而定。
”
与支出类的就业创造计算方式相比,
收益和直接聘雇
类的计算方式较难以预期,
证明文件的要求也较为繁杂,
移民中介和投资人在评估欲投资的EB-5项目时应询问就
业创造数是否能只依赖工程支出来满足。
也因此,
移民中
介和投资人应该要核实该投资项目的总就业创造预估数
是否超过该项目所有投资人所需的最低就业创造总数。
一
般建议的就业创造缓冲区应介于10%到25%之间,
具体数
字应根据个别项目情形而定。
为避免将移民合规性复杂化,
投资人不应在尚未解
除永久居民身分条件前收回任何最低合格投资本金。
请
注意,
即将开始的中国投资人EB-5签证排期可能会要求
投资人的EB-5贷款维持更长借出时间,
以确保这些投资
人的资金在有条件居民身分期间仍
“处于风险状态” “
并
持续投资” 美国移民局尚未就此议题提供正式的指导
。
方针。
资本结构是稳固的还是预估的?
其他贷款方是否已到位?
如果尚未到位,
是否能有确保该融资的合理期待?
由于典型EB-5项目贷款的低成本特性,
许多借款方
或开发商会运用股本和EB-5融资资金来启动投资项目,
以期吸引其他融资并降低建设风险。
即使借款方或开发
商在投资人递交I-526申请案件时尚未能确保区域中心
型投资项目所需的全部融资,
这对于申请案件本身的核
准与否不一定会造成危害,
因为移民局可能会判定项目
之后有机会取得所需融资资金、
进而核准该申请案件。
然
而,
确保投资项目取得所需融资的能力终究是很重要的,
因为这会影响到投资项目是否能成功完成,
连带决定了
投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