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5 Investors Magazine Volume 5, Issue 1 | Page 44
大不实陈述和遗漏的禁止规定,以及 SEC 一旦提起诉
讼会对项目产生的负面影响。重要的是,即使 SEC 在
对涉外移民协议行使司法管辖权方面有困难,也并不
意味着 SEC 没有针对新兴商业实体代理人的行为对
新兴商业实体及其负责人进行追偿责任的权利(当然
这属于另一个话题 )。
费用披露和重要性
然而,不管背景如何,联邦证券法的前提是,投资应以
全面披露必要的信息为基础,“以充分公开证券背后隐
藏的真实和不真实的价值要素”。 1 上述法律重点强调
披露重要信息。例如,
《1934 年证券交易法》( 交易法)
第 10b-5 条禁止就证券购买或出售披露任何不真实
的重大事实陈述,或者遗漏必要
的重大事实,以避免已经做出的
声明成为误导性声明。
由于并不是所有的投资人都熟悉
移民代理机构的运作方式,甚至
可能把代理机构视为公正客观的 "... 外国移民代理机构一般
顾问,有些投资人甚至不知道移民 不受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判断重大性的标准是,理性的投
资人认为不实陈述或遗漏对其决
代理机构在项目上有多少收入。
管辖。"
如上所述,有时移民代理机构更
定购买或出售证券与否是否具有
希望模糊收费情况。本律师事务
重要影响。 2 最高法院认为,如果
所通过与一家知名的中国移民代
理性的投资人认为某个不实陈述
理机构进行交流,充分了解了问题
或遗漏的事实明显改变了 “可用
的症结所在。本律师事务所建议,移民代理费必须充
信息的总体情况”,那么不实陈述或遗漏的事实即是重
分披露。
大的。 3 尽管对重大性没有明确的规定,严格遵守安全
港规则的证券发行人可以避免承担责任。此等安全港
上述项目中,因为在发行文件最终完成之前已经知道
规则之一是司法部门制定的“预示谨慎”原则,根据该
了移民代理费用,所以不存在时间上的问题。然而,移
原则,前瞻性信息如果有足够的警示措辞,则一般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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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代理机构坚决反对向投资人披露费用,可能是不希
会被认为是重大的。
符合这一原则要求的谨慎措辞“必
望投资人知道代理机构能从交易中赚取多少钱。我们
须是实质性的,并且适合于未来对有关问题的具体的
对这种缺乏透明度的现象立即做出明确回应,移民代
预测、估计或意见”。 5
理机构不希望投资人知道代理费用,因为这可能会影
响投资人的投资决策,这正是从证券法角度来看,拒
就 EB-5 计划而言,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已经针对
不披露可能属于重大违规的原因。
证券发行人及其负责人违反联邦证券法重要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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