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5 Investors Magazine Volume 4, Issue 2 | Page 24
• 将超出一年时间视为超出合理时间范围。由于移除
有条件居住申请提及的“合理时间”提供了一个先例,
一年时间的规定可能会被引用参照。但是,管理人仍
应尽可能将再投资在一年内完成。
• 如有需要,对“极特殊情况”进行文档备案。虽然不常
发生,但若发生极特殊情况,比如飓风等自然灾害,
仍应被纳入考虑商业合理时间的因素之一。
提前考虑到再投资
移民局是否要求 I-526 申请将再投资纳入计划中?
移民局对此问题并不明确,因此略微宽松。如果商业计
划与就业创造已完成,且新商业企业在其所从事经营
范围及合理时间内进行再投资,移民局将会对再投资予
以认同。 10 该等再投资也不会被认为是实质性变更。 11
如果新商业企业未计划过再投资,且计划在收回贷款
后对企业进行清算,新商业企业是可以向移民局提交
修订申请的。该等修订不会被移民局认为是实质性变
更。 12 该等对企业经营范围的变更很可能不会影响再
投资。在 2017 年 6 月 14 日的修订出台后,最好的操作
方法是确保新商业企业的协议中明确允许对收回后的
EB-5 资金进行再投资。
在审理的 I-526申请中,
目前尚未有正式修订补充 I-526
申请的正式流程。另外,再投资也可被作为 I-829 阶段
审查是否满足 “维持投资”的一个条件。
再投资是强制的还是选择性的?
对于再投资是强制的还是选择性的这个重要问题,政
策指南没有作出回答。日后的官方指南应对此问题作出
澄清。政策指南指出,在就业创造完成后,“有风险性投
资这一条件仍适用”。 16 这并不是新近的规定,Izummi
案中要求投资人的资金用于有风险投资、资金需注入
新商业企业,且在两年有条件居住权阶段届满前无承
诺向投资人返还资金。 17
但是 Izummi 未曾要求第二轮的贷款。政策指南提到审
批人员“必须决定再投资是否已在经营范围内且商业上
合理的时间内发生或将要发生,从这点看,再投资似乎
是必须的”。 18 但问题是,移民局何时会对再投资是否发
生进行考核呢?若无法及时的再投资,后果是什么?对
于及时的再投资但超出新商业企业的经营范围,这样
的后果会不同吗?反之,则后果会是什么呢?政策指南
提出 “不同情况下,在有条件居住权期间可以选择再投
资”。 19 从这一表述看,再投资又似乎是选择性的。此
表述似乎是在阐述在资本维持阶段,新商业企业可以进
行再投资, 20 但再投资不是强制的。
实质性变更
与上述分析相一致,政策指南也允许只要再投资不超出
新商业企业的经营范围且在商业上合理的时间内操作,
在就业创造完成后,允许新商业企业进行再投资。 13 政
策指南说明到,符合上述要求的再投资“不会导致申请
被否决或撤销”。 14 若待投资人已进入有条件居住阶段
后进行再投资,
则被认定为“实质性变更”的风险就更小了。
在该等情况下,再投资与 I-526 申请将不再有关联。再
投资也许可以超出新商业企业的经营范围。另外,即便
预先无计划,
新商业企业也可对 EB-5资金进行再投资。
在就业创造未完成的情况下对 EB-5 资金进行再投资
的,是可被认为发生“实质性变更”风险最大的阶段。
给个人投资人的建议
一些投资人希望在等待签证名额期间,其 EB-5 资金
可以被用于收益更高的投资。而一些投资人则不希望
在项目完成后承受较大的投资风险。鉴于政策指南新
近采用的“有风险投资”标准,因此,对于是否要求投资
人已预期其投资会被投入至另一个“风险”企业是存有
疑问的。这篇文章主要系针对新商业企业管理人,但对
于新商业企业管理人的建议也可以使得投资人对于目
前的移民政策有所知悉,并理解新商业企业的操作。新
商业企业管理人与投资人之间对于再投资应坦诚对话。
投资人可向新商业企业提的问题包括:
再投资是否需要向移民局报备?
政策指南并未对这个重要问题作出回答。在实质性变更
的情景下,政策指南提出,“在移民投资人取得有条件
永久居民身份前进行资金再投资的,需在 I-526 申请
15
中作出详细描述”。
虽然这段话可能包含不止一个含义,
可能包括要求再投资的计划需向移民局报备,以被囊入
I-526 申请记录中。
然而,虽然再投资文件可能可通过补充提交被纳入正
23 EB5 投资者杂志
• EB-5 贷款何时届满?
• EB-5 贷款还款期限是否允许延期?
延期期限是多久?
• 谁可以行使延期权?出借人或借款人?
• 何时可执行延期权?
• 是否会延长贷款还款期?
延期决定是否会通知投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