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5 Investors Magazine Volume 4, Issue 2 | Page 23
目,政策指南指出,新商业企业接下来可将收回后的
EB-5 资金贷款予“一个或多个类似的其他商业实体”。
在第二个例子中,新商业企业可将资金投资于“某些新
发行的市政债券”。
投资于市政债券与住宅建设项目很
不一样,因此,我们该如何衡量再
投资的行为是否与新商业企业的
“经营范围相一致”呢?首先审查新
商业企业的合伙或运营协议。新商
业企业的经营范围在新商业企业
的运营或有限合伙协议中应有所定
义。 因此,首先应仔细检查与投资
者的 I-526 申请一同递交的这份
协议 ( 新商业企业协议 )。
但是,如果是非实质性变化,则再
投资这个命题仍然存在。 6 我们假
设初始的商业计划书计划建设一
个 20 层高的大楼。新商业计划拟
多增加一层楼,新增资本也已取得,
且也有充足的就业岗位。我们假设
该等变更为非实质性变更,但此变
更是否更改了新商业企业的原定
经营范围,从而导致再投资出现障碍?移民局不应视
非实质性变更为障碍而影响再投资。我们没有理由相
信移民局希望因新商业企业内的小规模变化而阻止再
投资。相反的,移民局的目的是要求,起码是允许或要
求在有条件居住权后,进行再投资。因此,我们无需担
心小的变更会使得再投资受到阻碍。 7
" 政 策 指 南 规 定 EB-5 资
金必须被使用于“与新商业
企业经营范围一致的相关
商业行为”。"
在新商业企业协议中:
• 找出有关新商业企业经营或业务范围的条款。该等
条款可在“目的”、“权限”及 / 或对项目描述的“项目”
或 “符合规定的投资”条款中找到。
• 若新商业企业协议明确指出了一种特定目的,则资金
需再运用于“类似”的投资。举个例子,如果 EB-5 资
金起初被运用于某场地的酒店建设,那么再投资的
资金也应运用于临近或类似场址的酒店或类似项目
的建设。
•
问题而导致整个项目及全部的 I-526 申请不符合移民
局的要求。在投资人未取得有条件居住权前,项目发
生“实质性变更” 可导致 I-526 申请的被否决;若已被
批准的,则可能被撤销。 5 在这种情形下,再投资也会
因 I-526 申请的被否决而变成一
个假命题。
如果新商业企业的协议对经营目的的描述很概括,
而非陈述一个具体的目的,那么再投资的资金可能被
允许用于购买新发行的债券。政策指南并没有提及
对再投资无具体规定的新商业企业是否可以将资金
再投资到其它领域的问题。
由公司法律顾问进行审查
公司法律顾问可协助新商业企业解释其在 协议中对
于持续经营范围的约定。对初始贷款情况知悉的公司
法律顾问更可协助新商业企业来判断运用于再投资的
资金使用是否与初始贷款的使用“相类似”。作为新商
业企业的合规记录,管理人应就法律顾问或其他顾问
对于再投资选择问题的建议备忘进行备案保留。
“在外国投资人提交移民申请之时”
再投资必须符合新商业企业在提交 I-526 申请之时所
约定的投资范围。如果在 I-526 申请递交后新商业企
业的经营范围有所变更的,将资金注入与变更后的经
营范围相类似的贷款中可能并不符合移民局再投资的
要求。经营范围的重大变更也可能因触及“实质性变更”
“商业上合理的时间内”
尽管“在商业上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再投资对于通过
再投资的考核至关重要,但政策指南并未对于多少时
间为“商业上合理”作出定义。除“极特殊情况”外,“合
理的时间”在 EB-5 情景下创造所需就业岗位以取得
I-829 的批准为 1 年时间。 8 不过并没有探讨 1 年时间
是否属于“商业上合理”的时间。“商业上合理的时间”
总体上被定义为“交易措施、惯例或类似的情况,即完
成交易或合同义务无具体的时间约定的情况。” 9 本质
就是完成类似交易正常所需时间。
因此,新商业企业管理人应进行以下事项:
•
确定相关交易或商业行为的领域。哪些领域的资本
管理最接近 EB-5 资金的再投资?是共同基金还是
家庭财富管理?有观点认为相关领域实际应为
EB-5 资金的管理。尽管 EB-5 行业对于资本再投
资尚未有成型或成熟的操作,新商业企业的管理人
仍可参考 EB-5 资本的初始管理。
尽早进行再投资。新商业实体经历应该提前计划贷
款期限。贷款何时到期?贷款期限能否延长?贷款期
延长的通知条款是什么?应合理谨慎地再投资,且根
据实际情况越快进行越好。
• 做好文件备案工作以证明再投资行为的及时性。新
商业企业管理人及时、谨慎、合理作出再投资行为的
努力都应给予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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