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报告交易之前提出减损条件 。
向中国投资人进行第三方融资的风险: 风险性质
与其他跨境投资者一样, 中国对外投资者通常依赖第 三方债务或股权融资获得公司投资资金 。 潜在投资对 象审查此等融资来源进行拟议融资的能力和在签署相 关交易文件之前提供的承诺函中载明的融资承诺 。 最 终的融资文件在交割前期限中确定, 融资在交割时进 行 。
然而, 与非中国投资者相 比, 中国投资者对外国投 资对象带来的风险更大, 竞争能力较有限 。
当中国投资者依赖中国股权合作投资者或贷款人时, 会产生其他问题 。 首先, 股权合作投资者, 如果希望利 用中国资金, 必须经历与主要投资者相同的对外投资 批准流程 。 但是中国监管者在审查某位合作投资者的 投资时, 可能会比审查主要投资者的投资更加严格, 例 如, 若投资不属于合作投资者的核心行业, 或者该合作 投资者是一家新建的特殊目的实体, 审查时就会更为 严格 。
所以, 即使是当合作投资者愿意投资并且具备投资的 经济实力的情况下, 合作投资者参与交易也可能会提 高项目的总体风险水平 。 其次, 当承诺提供债务融资 时, 中国贷款人一般不愿意与非中国贷款人提供同等 程度的确定性, 表明他们会为其承诺提供资金 。 非中国 贷款人出具的债务承诺函通常会载明融资的重要条款 和贷款人履行出资义务的部分条件 。
不论此等条件是否已经满足, 如未发生重大不利事件, 不在贷款人控制范围内 。 此等信函是经过大量谈判做 出的, 长度可以达 30 页或更多, 市场参与者就其根据其 条款履行义务高度信任 。 另一方面, 中国贷款人出具的 承诺函一般会做出为拟议交易提供资金的简单承诺 。 此等承诺可能会受到银行控制影响, 如其进一步尽职 调查或信贷委员会批准 。
除拟出借金额外, 承诺函可能不包括融资条款, 从而提 高获得融资的可能性但导致贷款人提供融资的交易条 款不利于借款人 。 鉴于中国潜在贷款人数量有限, 如 果贷款人未履行其出资承诺, 贷款人不可能遭受重大 的声誉损害 。
17 THE CHINA INVES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