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5 Investors Magazine | Page 30
EB-5立法前景
关注众议院第616号议案
作者∕安立奎·冈萨雷斯
(Enrique Gonzalez)
随着2008年经济危机的爆发,
EB-5项目以更胜于设立之初
的迅猛姿态再次兴起;
该项目最初于1990年为刺激停滞的
美国经济而设立,
1992年因增加
“试行”
的EB-5区域中心
项目而得以进一步发展,
而这项
“试行”
计划拟于在2015
1
年9月期满失效。
EB-5区域中心项目的效用向来毋庸置疑。
本文首先提供一段EB-5项目概述,
阐明该项目的效果;
而后
讨论
“试行”
EB-5区域中心项目是否会延期或如期终止的
立法前景;
最后分析了新推法案众议院第616号议案能否达
到成功的远景展望。
EB-5项目一览:
EB-5项目授权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USCIS”
)为外国投资者颁
发移民签证。
当前投资移民申请资格的基本判别标准如下:
(1)
投资必须用于符合下列条件的商业企业2;
a. 创建于1990年11月29日之后,
或
b. 创建于1990年11月29日或之前,
但已:
• 被收购,
且现有企业已经重组或改组成为新商业企业,
或
• 通过投资进行扩张,
实现至少40%的
资本净值或员工人数增长
(2)
能通过投资创造就业机会;
且
3
(3)
投资额至少50万或100万美元,
具体取决于项目所在地。
对新商业企业的投资必须在移民投资者获准进入美国后的两年内
为符合条件的美国员工创造或保留10个全职就业岗位。
如果该商业企
业位于高失业率地区或农村地区,
即所谓的
“目标就业区”
(TEA),
则投
4
资移民最低投资门槛将从100万美元降为50万美元。
除创立自己的企业
(单一公司投资) 另一常用的手段是投资于
外,
区域中心管理的项目。
区域中心是一种经过授权的投资媒介,
其中大多
数是私营公司而非政府单位。
相对于单一公司直接投资,
移民局对区域
中心投资的创造就业机会要求较为宽松些。
单一公司必须证明投资资
金能够直接创造或保有就业机会,
而区域中心则只需证明能够直接或
间接创造就业机会即可。
值得注意的是,
如前所述,
区域中心投资并非
由美国政府主导或背书,
大部分的区域中心都是私营企业。
[1] 根据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USCIS)
2013年的记录,
有超过7,871名投资者为获得绿卡支付了50至100万美元,
流入的净现金数额介于39.355至78.710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