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5 Investors Magazine | Page 54
1984年,协定中并未包含这些
特殊的打破平局规则。但根据美
国财政部 (U.S. Treasury) 的非正
式讨论,这些相同的打破平局规
则可以用来确定人员的纳税居住
国。
因此,根据适用的税收协
定,即使在持有绿卡的情况下,
在外国具有住所和重大利益核心
的绿卡持有人也可以因纳税的目
的被视为美国非居民外国人。虽
然所得税税收规则允许居民计算
其税款并可根据协定作为非居民
频繁免报其在外国的收入,但仍
然继续要求对其外国银行账户和
国外投资进行披露。申请此税收协定待遇的风险是,这可能
会影响相关人员将来的美国移民身份(即这可能会影响绿卡
持有人继续持有绿卡,甚至申请公民身份的能力)。
美国联邦和州政府可能征收的税款。他们还可以已向中
国支付中国来源收入所得税为由申请抵免,降低他们的
联邦税款,但是他们无法为州所得税申请此类抵免。打
破平局测试可能可以适用于仍与中国保持密切联系且居
住在中国的一方配偶,也要注意,保持与美国足够联系
的重要性,这还可以有助于保留绿卡。
州所得税
美国大多数州都会征收本州的州所得税。有些州所得
税法律认可美国联邦税收协定,但有些州不认可,其中包括
亚拉巴马州、阿肯色州、加利福尼亚州、康涅狄格州、夏威
夷州、堪萨斯州、肯塔基州、马里兰州、密西西比州、蒙大
拿州、新泽西州、北达科他州和宾夕法尼亚州。注重实效
的税务顾问可以提供有关各州法律的详细指导,可以帮助对
EB-5 移民进行指导,让其了解最适合居住在美国的哪个州
(如果其条件灵活,允许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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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2 配偶投资
基本情况:与上一案例一样,除了由作为家庭非主要所
得人的一方父母进行 EB-5 投资。未满 21 岁的子女在广
州美国领事馆获得有条件永久居民身份后移民到美国。
作为所得人的另一方配偶不会移民到美国,主要将继续
在中国居住,并将汇钱支持在美国的家人。
赠与和遗产税
美国赠与和遗产税目的的居民身份基于不同的概念 —
住所,迁居前进行规划时,也应注意考虑这一点。虽然中国
等一些国家目前就没有赠与和遗产税,但在美国,如果赠与
金额超出每人一生最多 543 万美元的免税金额,就会对赠与
金额征收 40% 的赠与税。因此,应在抵达美国前考虑是否
可以采取赠与的策略。同样,注重实效的税收顾问也会提供
这些指导。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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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1收入主要所得人的投资
基 本 情 况 :由作为家庭主要所得人的一方父母进行
EB-5 投资。配偶和未满 21 岁的子女在广州美国领事馆
获得有条件永久居民身份后移民到美国。
分析:通过绿卡测试,他们现在都有可能成为美国纳税
居民,并需要向美国国税局提交美国居民所得税申报
表,对全球收入进行申报。必须对在中国以及全球范围
内通过就业、股票出售收益(销售价减去最初成本)以
及房产出售收益等获得的收入进行申报,而且需要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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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继续住在中国的配偶的国外收入无需申报,且不
会产生美国所得税。汇给在美家人的资金也不会产生美
国所得税。配偶可以在将来移民,而可在两年后,家人
申请将有条件居民身份变更为永久居民时,直接变为永
久居民。如果在更晚的时间做出移民决定,家庭团聚移
民是一种方案,而且还可能有其他可能的方案。如果配
偶希望推迟一段时间再移民,这样就会有更多时间完成
达到前的税务规划。
这些案例中的经验教训很明显。完成所有收入、遗产和
赠与税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