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5 Investors Magazine | Page 26
喜爱的原因,是由于还款时间明确,还款金额也明确。如果
是直投的餐馆项目,一定要认真审阅认购条款,确保文件里
提供以投资人作为优先组在清算时优先还贷的权利。
3. I-829时就业的记录。在区域中心下的地产开发类
项目,尤其是那些支出就业就已经计算足够就业的项目,在
I-829时需要递交移民局的资料很简单,基本就是支出已经
产生的证明。相反,在直接投资的餐馆项目里,在I-829阶
段要向移民局提供所有符合条件的就业者的工资单,税单,
等情况。记录工作比较繁琐,要督促开发商,保持良好的员
工记录。
以上讨论了餐馆类项目的优越性,但是也有一些地方
需要注意。相比较地产开发类项目,直投类餐馆项目的不足
或需要谨慎的地方可概括如下:
1. 就业是否可以持续到I-829阶段。移民法规定,投
资人的投资所产生的符合要求的就业需要在“合理时间内”
完成。移民局2013年5月备忘录对这个“合理时间”做了解
释,规定实际的就业人数需要在I-526递交之后的两年半之
内,或者投资人拿到临时绿卡后的两年之内的最后一年内必
须完成(也就是I-829申请前的一年内)
。 这个备忘录是移民
局在中国签证产生倒退之前,并且I-526审批的时间在6个月
左右的情况下提出的,因此有两年半和两年的提法。最新的
2015年8月10日移民局备忘录草案里面意识到上述说法的局
限性,但是由于无法确知签证倒退的情况是否会好转,新的
备忘录草案并未对此点作出修改。这个就业的时间对于项目
有什么影响呢?有些区域中心的地产开发类项目里,光靠项
目支出的金额就可产生全部的(或者大部分)就业需要,那
么只要预算的支出按照原来的经济计划书花费掉了,合格的
就业就认为已经产生了,因此在I-829阶段项目的就业和运营
情况并不成为考核重点,因此不论有无签证倒退,或者合理
时间如何算法,对于这类项目都没有影响。但是,在直投餐
馆类项目里,由于餐馆开业就要雇佣员工,并且大部分情况
下所需全部员工必须到位才可以运营(比如说经理、厨师、
厨房助手、洗碗、服务生等需要 在开业前全部到位),那么
这些符合要求的餐馆员工要从开业一直到I-829递交之前的一
年之内都要满足要求。尤其是中国签证倒退导致I-829时间延
长,所以对餐馆的运营要求更有所提高。2015年8月的移民
局备忘录草案里,对于这一点有了宽松的解释,认为如果在
就业产生之时,该就业被认为是永久就业,那么即使该就业
没有持续两年时间,也会被算作是永久就业。但这一点在直
投餐馆类项目里如何分析,还有待探讨。
4. 开发商实力。 由于开一个餐馆不需要很多资金,有
一些餐馆项目并不一定是有实力的开发商所设立。这时除了
要核实这个餐饮品牌的历史和发展前景外,还要审核开发商
的实力和经验。最好是选择已经有多年运营经验的品牌和有
实力的开发商作为合作伙伴。这种担心在地产项目里也同样
存在。
5. 项目来源不多。由于市场上大多数是区域中心的项
目,尤其是地产开发类居多。由于各种原因,一般来说中介
不会介入直投EB-5的项目里,因此投资人在选择直投项目时
有局限性。根据移民局的统计数据,所有直投项目只占所有
EB-5项目的10%-15%。由于没有中介机构的大规模宣传,一
般的直投餐馆类项目还是局限于投资人投资在其在美国的亲
戚朋友的餐馆里,而这些项目未必是最优的项目,其亲戚朋
友的实力和经验有时并不是最合格的。现在可供投资人选择
的此类项目并不多的原因,是由于沟通渠道不顺畅。由于缺
少推广,很多优秀的连锁餐馆项目无法招募到投资人,而同
时投资人对于此类项目可以得到的信息也比较少。现在只能
建议对于此类项目有兴趣的投资人多和美国本土的商会或律
所联系,多渠道了解美国本土优秀的餐馆项目。
直投EB-5餐馆类项目其实有很多优势,尤其是那些声
誉好的连锁项目,如果其运营历史良好,开发商实力雄厚
经验丰富,认购文件里的偿还条款明确,就业记录完备,
那么这些项目其实不但有绿卡安全性,还可以有可观的回
报,不妨是在地产开发类项目之外的一个良好选择。当
然,餐馆类项目也有很多局限性。在直投类项目里,由于
每家餐馆都是独立的新生意,是否成功都有其独特性,即
使是好品牌的连锁餐馆,每个地区经营商的经验,及每个
餐馆的选址都会对餐馆的成功有直接影响,投资人在选择
投资时必须持谨慎态度。 H
http://www.bloomberg.com/news/articles/2015-04-14/americans-spending-on-dining-outjust-overtook-grocery-sales-for-the-first-time-ever
1]
2. 股权参与模式. 在直接EB-5的餐馆项目里,公司构
成一般是股权制而非贷款制。在很多餐馆类项目里,公司构
成是投资人以满足EB-5要求的投资额来买入该餐馆的部分股
权,参与分红,而变成有限公司的投资人成员。然后在五年
或七年后,根据运营协议和认购文件的规定,有些项目投资
人可以选择保留该项目里的股权,另一些项目规定公司的
经理人成员(通常是开发商)会以市场价购买回投资人的股
权。在地产开发类项目里,市场上绝大部分是贷款制构成,
即一组EB-5投资人和一般合伙人组成有限合伙公司借款给开
发商,然后五到七年后开发商还款给有限公司,再由有限公
司解散还款给投资人。这种贷款制的构成颇受中介和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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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5投资者杂志
金美声律师(Echo Meisheng
King,Esquire)是KLC 美国联合律师事
务所的首席律师。主要从事移民法方面的
法律业务,尤其擅长EB-5投资移民业务。
金律师及KLC团队律师在移民法,劳工
法,商业法等领域给来自全世界各地的投
资人和开发商提供法律帮
助。金律师获得复旦大学
法学士以及美国法学博士
学位,精通中文,英文和
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