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和企业所有人都无法承受这种模式 。 为了启动 项目 , 他们开始寻找其他融资来源 , 当 EB-5 资金到位时 , 再使用 EB-5 资金对其进行替换 , 这就是标准的过桥 融资情况 。
EB-5 市场最终通过提前解除托管机制解决了裁定等 待的问题 。 然而 , 在各种市场力量的作用下 , 过桥融资 仍 然 是 E B - 5 领 域 中 的常见 现 象 。 签证 排 期 导 致中国 投 资 人 需 求 下 降 , 加 之可 用 E B - 5 项 目 供 给 量 大 幅 攀 升 , EB-5 发售募集资金所需的时间大幅延长 , 必然要 继续使用过桥融资 。
过桥融资政策现状 尽管 EB-5 项目中经常使用过桥融资 , 但在美国移 民 局 2013 年 5 月 30 日 发 布 E B - 5 政 策 备 忘 录 之 前 , 没 有 任 何有关过桥融资的法律或正式 书面政策 。
尽 管 如 此 , 美 国 移 民 局以往 关 于 过桥融资做出的各种声明也很 有 参 考 价 值 。 20 11 年 12 月 , 行 政上诉办公室 ( AAO ) 关停了维 克多维尔发展公司 ( Victorville Development , Inc .) 区域中心 , 依据是新商业实体 ( NCE ) 利用 EB-5 资本对现有项 目进行再融资 , 因而仅仅在维持就业而不是按照规定 创造就业机会 。 在此裁定中 , 值得注意的是以下陈述 : “ 此记录并未证明申请人在项目开始时就做出了提供后 期融资的承诺 。 申请人似乎是在项目创造相关就业的 初始阶段完成之后才决定出资 , 提供后期融资的 。 ”
"... 在近期做出的裁定中 , 美 国移民局实际上修改了其之 前关于过桥融资的政策 。 "
么仍然可以使用 EB-5 资金替代原有短期融资 , 即使 其不是最初计划的替代资金 。 6 此第二条资格标准比 较难解释和适用 , 但是我们猜测 , 美国移民局认为 , 证 明了使用 EB-5 资金的意图即提供了 EB-5 资金与之 前创造的就业之间联系的证据 。 所以 , 为在过桥融资 事实模式中保留 EB-5 资金和就业创造之间的联系 , 实践中最佳的做法仍然是以书面形式说明使用后来到 账的 EB-5 资金的意图 。
过桥融资最新政策动态 如上所述 , 美国移民局关于过桥融资的口头和书面 声明基本上是一致的 , 并且支持其基本政策 , 即保 持 EB-5 资金与就业创造之间的联系从而防止使用 EB-5 资金对现有项目进行再融资 。 然而 , 在近期做出 的裁定中 , 美国移民局实际上修 改了其之前关于过桥融资的政 策 。 20 17 年 11 月 7 日 美 国 移 民 局 利 益 相 关 者 电话 会 议 上 , 美 国 移民局确认了这些令人不安的 政 策 变 化 , 即 首先 必 须 将 E B - 5 资金转移至就业创造实体 , 然后 就业创造实体才可以利用 EB-5 资金偿还现有的过桥贷款 。
换 言 之 , 过 渡 实 体 ( 如 夹 层 借 款 人 ) 不能直接使用 EB-5 资金偿还过桥融资人的贷款 。 同 样地 , 新商业实体也不应该直接向过桥融资人偿还贷 款 , 而应该将资金转移到就业创造实体 , 然后立即偿 还过桥融资 。 其次 , 美国移民局表示 , 意图本身并不能 表明 EB-5 资金与过桥融资之间存在着 “ 不容置疑 ” 的 联系 。 贷款的实质必须是临时性的 , 不能是长期的 。
其中的隐含意思可能是说 , 如果新兴商业实体在一开 始就披露其打算使用 EB-5 资金替代现有融资 , 裁定 结果可能会有所不同 。 1
2012 年 5 月 1 日 , 美国移民局 确认 , EB-5 项目可以使用后来到位的 EB-5 资金替 代 “ 过渡期 、 暂时性或过桥融资 ”, 之前创造的就业归 功于此等 EB-5 资金 。 2 半年之后 , 2012 年 10 月 16 日 , 美国移民局首席顾问办公室的 Jon Miles 表示 , 决定 过桥融资方案是否符合 EB-5 法规的最重要因素是意 图 。 3
也就是说 , 就业创造实体必须在一开始就证明其打算 使用 EB-5 资本取代原有融资 。 4 换言之 , 就业创造实 体之所以能获得最初融资 , 是因为后期会有 EB-5 资 金的替换 。 5
5 月 30 日 EB-5 政策备忘录将这一政策 声明书面化并进行了补充 , 补充规定 : 如果原有融资是 短期的 , 并且按计划将会被另一种融资形式取代 , 那
看起来上述修订后的过桥融资政策旨在增强 EB-5 资金和就业创造之间的联系 。 美国移民局似乎认为就 业创造实体实际收到和使用 EB-5 资金是最能表明 EB-5 资本和创造就业之间存在密切联系的方式 , 从 字面含义上看 , 这也满足了 Izummi 判例 ( Matter of Izummi ) 的要求 , 即 “ 全部资金必须提供给与申请所依 据的就业创造存在最密切联系的企业 。 ” 7
但事实上 , 这样从字面上解读 Izummi 判例中的单独一 句话犯了过分注重形式而不重实质内容的错误 , 并且 完全忽视了判决潜在的基本依据 。 我们应基于 Izummi 判例的事实解读该案例的判决 。 在 Izummi 判例中 , EB-5 投资者向新兴商业实体 , 即美国出口有限责任 合伙公司 ( American Export Limited Partnership , AELP ) 出资 。 8
然后 AELP 将 EB-5 资金以股权投资 的方式提供给一家子信贷公司 。 9 该信贷公司随后利
EB5INVESTORS . CN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