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5 Investors Magazine Volume 4, Issue 2 | Page 41
非技术工人(少于两年的培训或工作经验 )。与 EB-1
不同的是,EB-3 类别要求向美国劳工部(“DOL”)提
交劳工证书(“LC”)。在此过程中,美国雇主必须(以
诚实善意原则)检测有能力、愿意并且可以从事美国
境内某项符合条件的岗位工作的合格美国工人是否不
足。诚实善意的雇主必须以不低于美国劳工部设定的
普遍工资标准向 EB-3 申请人提供全职、
长期的岗位。
在此过程中,雇主还必须进行多项招聘活动,在招聘中
雇主必须审查所有潜在的美国工人候选人的资料。如
果此等候选人中没有人符合岗位要求,则雇主可以通
过 “PERM” 流程向美国劳工部递交劳工证书申请。几
个月后,美国劳工部将会批准劳工证书或启动审查,更
加严格地审查招聘技术条件。在审查期间,美国劳工部
将会审查实际上是否有合格的美国工人申请相关岗位。
审查后拒绝批准的情况相当常见。 劳工证书经批准后,
雇主必须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递交申请,美国公
民及移民服务局将会核实岗位和雇员的工作经验符合
要求。雇主还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其能够按普遍标准支
付工资。经批准后,一旦其优先日期排期排到,申请人
即可进入境外领事馆程序。
该计划并不适用于投资者。EB-3 可能是监管最严格
的签证类别,所以具有很多限制条件。最大的障碍是
申请人一般不能成立自己的公司,支持其自己获得劳工
证书,因为美国劳工部很可能会以不真实为由拒绝批
准此类工作机会。对于此等申请人而言,上文所述的
EB-1C 可能更适合。此外,PERM 要求非常严格,案例
法中关于哪些情况是允许的,哪些情况是不允许的描
述极其复杂。 EB-3 获批肯定是无法保证的。
除此之外,
投资者和代理人最应注意的是,美国劳工部相关法规
规定,劳工证书 “不是商品。个人或实体不得出售、交
换或购买劳工证书。”
虽然如此,适当类型的申请人可以将 EB-3 作为获得
绿卡的一种途径。例如,美国大学毕业的学生可能会
非常幸运地获得美国雇主的长期工作邀请,然后获得
绿卡申请资格。甚至高净值个人也可以被美国公司合
法聘用,从而获得绿卡申请资格。劳工证书是非常普遍
的:美国律师事务所有专门的团队负责处理劳工证书
申请流程,数千名申请人及其家人凭借劳工证书入境
美国。 然而,
EB-3 必须操作得当,
向投资者出售 “EB-3
项目” 获得绿卡几乎肯定是违法的。
EB5INVESTORS.CN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