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5 Investors Magazine Volume 4, Issue 2 | Page 40
有符合条件的工作经验,无工作的配偶也不会符合
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必须审查申请人的工作职责,以确
EB-1C 的资格条件。更加棘手的问题是 EB-1C 很难
保其工作主要是管理或高管性质的。
扩大规模。EB-5 项目可以向具有不同背景的数千名
投资者募集投资资金,与 EB-5 项目不同,与一家投
显然,EB-1C 不是对所有人都适合的,EB-5 项目负
资公司相匹配的 EB-1C 申
责人可能无法通过这种途
请人数量存在运作方面的
径解决其在中国面临的资
限制。例如,如果要为便于
" 两党联合采取立法措施仍然是推动 金 募 集 困 境。然 而,由 于
EB-1C 移民目的新设立一
EB-5 排 期 继 续,EB-1C
建设性改革,促进 EB-5 和其他移民 的受欢迎度可能会继续增
家美国实体,该美国实体必
类别健康发展的最佳选择。"
须与任何潜在移民申请人
加。除 EB-1C 外,对 于 美
的境外雇主具有共同控制
国创业企业,可以使用非移
权。这很快会成为实际操
民类 L-1A 签证,即所谓的
作 ( 和税务)噩梦。
“新公司”申请。所以,虽然对于希望将其海外业务拓展
至美国的企业家而言,
EB-1C 仍然是一种可行的选择,
美国实体是否会购买多家外国实体的大部分股权?此
但是鉴于其本身的局限性和必须具有真实美国工作的
外,如何将所有这些实体整合在一起作为一家公司运
要求,EB-1C 绝不会完全替代 EB-5。
作?如果一家美国母公司控股中国的一家纺织品制造
公司,同时在墨西哥拥有一个连锁餐厅,这几乎是不合
情理的。想象一下组合中有 100 家其他移民申请人的
EB-3 需要特别慎重处理
境外企业的情形。在上述情形下,EB-1C 申请实体的
EB-3 类别的适用对象是专业人员(要求拥有学士学
功能是什么 ? 除这些实际操作上的担忧外,法律还对
位)
、
技术工人
(要求具备两年培训或工作经验)
和 “其他”
受益人的数量设置了功能性限制。根据案例法,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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