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5 Investors Magazine Chinese Edition Volume 5, Issue 2 | Page 32

人员或经理递交申请前已经进行了至少一年的商业活动。 连锁经营模式 无论在美国还是中国,连锁经营都是一种颇受欢迎的商 业模式,麦当劳、肯德基等连锁行业巨头和数量庞大的 小规模连锁商店都为人所熟知。连锁模式的基础是:特 许经营授权公司向第三方公司(特许经营加盟公司)授 予特许经营权或执照,而相应地,加盟公司单独取得经 营场所,使用授权公司的业务知识、品牌和产品。加盟店 同意某些责任义务,向授权公司支付费用。虽然理论上 来说没有一种经营活动是不存在风险的,但加盟公司通 过使用授权公司的商业资源和已经建立的运营模型,能 够最小化运营风险。 支持投资人的管理人员身份。满足这些要求后,该投资 人可以投资美国连锁企业, 并作为连锁企业的总负责人。 对外国公司和美国公司 “实际联系” 的要求, 建立附属公司, 并由投资人担任外国公司和美国连锁公司的持有人(在 两个实体均持有超过 51% 的股份)是一种可行的模式。 若美国连锁公司持有并运营多家连锁店,则最好采用这 样一种模型:外国投资人建立并持有一家控股公司,担 任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再由控股公司持有并发展多 个连锁门店。虽然对外国投资人须拥有的连锁门店数量 并无影响要求,但建立数个门店将能使得雇佣人员的总 量上升,总体商业运营规模扩大,从而为申请人的签证 申请提供更有力的证明。 新公司 L-1A 签证首签有效期仅为一年,公司必须在这 如何将 L-1A/EB-1C 同特许经营相结合 一年内进行有效运营方能支持 L-1A 签证的三年续签。 很多中国投资人在国外拥有或运营成功的企业,在了解 在大多数情况下,中国投资人应该先取得 L-1A 签证, 到 L-1A/EB-1C 签证后也希望在美国建立企业。尽管 当企业在美国运营超过一年,取得了稳定的运营业绩, 建立任何形式的企业都存在着巨大风险,但若不了解美 雇佣了一定数量的员工并取得盈利后,再转换为申请 国企业的运营模式,那么那些 EB-1C 绿卡。在 EB-1C 的审 希望在美国建立企业的中国 理过程中,投资人能继续使用 投资人所面临的挑战要更多。 " 美国企业须具有完备商业计划, L-1A 签证在美国生活和工作。 在第一年的运营后保持高成功率, 若中国投资人希望在美建立 希望在美国建立连锁企业并 这一点非常关键 " 的企业能够同时支持 L-1A 签 以 此 进 行 L-1A/EB-1C 申 请 证(新公司 L-1A)的申请,那 的中国投资人必须在开始投 么这个新公司 L-1A 签证的首签有效期仅为一年,随后 资和持有连锁门店前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和研究,这一 该企业必须证明其运营是成功的——包括雇佣员工和 点至关重要。中国投资人还应该努力作为企业的执行管 创造盈利,以便获得 L-1A 签证的延期。美国企业须具 理人员,对企业全权负责,领导企业运营,这一点也非常 有完备商业计划,在第一年的运营后保持高成功率,这 关键,因为那些只对取得绿卡感兴趣而没有达到企业运 一点非常关键, 否则 L-1A 签证的延期还是面临不确定性。 营参与度要求的投资人很可能既无法获得企业盈利,又 会面临 L-1A/EB-1C 申请的失败。然而,对于那些满足 对于那些既希望在美国建立企业,又不知道应该建立何 条件、能够全力专注美国连锁门店发展的中国投资人和 种企业, 甚至不知道如何在中国境外建立企业的投资人, 企业家,L-1A 和 EB-1C 是移民美国的可行选择。 连锁经营是一种可行的选择。投资人可以依靠连锁企业 的模式、品牌和产品增加成功率。中国投资人既作为加盟 商又作为门店管理人员,持有加盟店的股份,还能获得授 权方的协助进行企业运营,包括雇佣门店经理。这种模式 使得中国投资人能够投资并持有多家连锁门店,理想情 况下这些门店均能为外国投资人带来回报。即使不要求 投资人在门店监督日常运营,他们也能通过制定执行管 理级别的策略和发展决定来进一步拓展这些门店。 为了满足 L-1A/EB-1C 的要求,连锁企业的建立有多种 可行的模式。但为了增强申请的说服力,最大化申请成 功率,理想的投资人应该是外国公司所有人(至少持有 51% 股份)并担任该外国公司的高级执行管理人员。外 国公司必须拥有良好业绩,雇佣雇员,管理模式成熟,以 32 eb5 投资者杂志 David Van Vooren 是 David Hirson & Partners, LLP 事务所 合伙人,广泛参与 EB-5 移民投资项目,在为外国投资者和 企业家提供企业新建相关的 L-1 和 E-2 签证方面也有着丰富 经验。Van Vooren 还能够流利使用普通话进行交流,曾任职 于一家国际法律事务所的上海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