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5 Investors Magazine Chinese Edition Volume 5, Issue 2 | Page 31
L-1A 和 EB-1C 类签
证与美国连锁经营模
式的结合
中国投资人如何利用 L-1A 和 EB-1C 签证进入美国
撰稿人:David Van Vooren
由于 EB-5 签证排期导致等待时间不断延长,中国的
EB-5 市场持续衰落,越来越多的中国投资者正在寻找
移民美国的其他途径。虽然表面上看移民签证的颁发数
量在不断减少,但在美国居住、工作和教育子女的需求
却丝毫没有减弱。
对于那些满足条件的中国投资人和企业家,若希望参与
美国连锁店经营,
可以通过 L-1A 和 EB-1C 类签证来实现。
为跨国公司高管或经理签发的 L-1A 和 EB-1C 类签证
为跨国公司高管或经理签发的 L-1A 和 EB-1C 类签证相
当于通往美国绿卡的两步走计划,为那些原本对 EB-5
项目感兴趣的中国投资人提供了另一种解决方案。
L-1A 是一种临时工作签证,EB-1C 则为一种可转换为
绿卡的签证。L-1A/EB-1C 的基本要求如下:
美国公司(即签证申请人)同相关联的外国公司之间必
须具有所谓的“实际联系”。执行管理层级别的雇员(即
签证受益人)必须在签证申请前的三年内为该公司工作
满一年,而 L-1A/EB-1C 签证受益人来到美国后必须为
申请人公司相关的美国分公司工作,且需担任高管或经
理职位。
为了满足 L-1A/EB-1C 要求,外国公司和美国公司之间
可以存在多种类别的关联,
但最常见的包括“子母公司联系”
或“附属公司联系”。在“附属联系”中,受益人在外国公司
和美国公司都具有管理权力。
此外,任何寻求通过 L-1A/EB-1C 移民的投资人都必须
清楚这两者间的区别:对于 L-1A 签证,外国公司能够将
执行管理人员或经理送至美国建立全新的分公司;而
EB-1C 则要求相关的美国办事处 / 公司在为其执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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