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5 Investors Magazine Chinese Edition Volume 5, Issue 2 | Page 32
人员或经理递交申请前已经进行了至少一年的商业活动。
连锁经营模式
无论在美国还是中国,连锁经营都是一种颇受欢迎的商
业模式,麦当劳、肯德基等连锁行业巨头和数量庞大的
小规模连锁商店都为人所熟知。连锁模式的基础是:特
许经营授权公司向第三方公司(特许经营加盟公司)授
予特许经营权或执照,而相应地,加盟公司单独取得经
营场所,使用授权公司的业务知识、品牌和产品。加盟店
同意某些责任义务,向授权公司支付费用。虽然理论上
来说没有一种经营活动是不存在风险的,但加盟公司通
过使用授权公司的商业资源和已经建立的运营模型,能
够最小化运营风险。
支持投资人的管理人员身份。满足这些要求后,该投资
人可以投资美国连锁企业,
并作为连锁企业的总负责人。
对外国公司和美国公司 “实际联系” 的要求,
建立附属公司,
并由投资人担任外国公司和美国连锁公司的持有人(在
两个实体均持有超过 51% 的股份)是一种可行的模式。
若美国连锁公司持有并运营多家连锁店,则最好采用这
样一种模型:外国投资人建立并持有一家控股公司,担
任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再由控股公司持有并发展多
个连锁门店。虽然对外国投资人须拥有的连锁门店数量
并无影响要求,但建立数个门店将能使得雇佣人员的总
量上升,总体商业运营规模扩大,从而为申请人的签证
申请提供更有力的证明。
新公司 L-1A 签证首签有效期仅为一年,公司必须在这
如何将 L-1A/EB-1C 同特许经营相结合
一年内进行有效运营方能支持 L-1A 签证的三年续签。
很多中国投资人在国外拥有或运营成功的企业,在了解
在大多数情况下,中国投资人应该先取得 L-1A 签证,
到 L-1A/EB-1C 签证后也希望在美国建立企业。尽管
当企业在美国运营超过一年,取得了稳定的运营业绩,
建立任何形式的企业都存在着巨大风险,但若不了解美
雇佣了一定数量的员工并取得盈利后,再转换为申请
国企业的运营模式,那么那些
EB-1C 绿卡。在 EB-1C 的审
希望在美国建立企业的中国
理过程中,投资人能继续使用
投资人所面临的挑战要更多。 " 美国企业须具有完备商业计划, L-1A 签证在美国生活和工作。
在第一年的运营后保持高成功率,
若中国投资人希望在美建立
希望在美国建立连锁企业并
这一点非常关键 "
的企业能够同时支持 L-1A 签
以 此 进 行 L-1A/EB-1C 申 请
证(新公司 L-1A)的申请,那
的中国投资人必须在开始投
么这个新公司 L-1A 签证的首签有效期仅为一年,随后
资和持有连锁门店前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和研究,这一
该企业必须证明其运营是成功的——包括雇佣员工和
点至关重要。中国投资人还应该努力作为企业的执行管
创造盈利,以便获得 L-1A 签证的延期。美国企业须具
理人员,对企业全权负责,领导企业运营,这一点也非常
有完备商业计划,在第一年的运营后保持高成功率,这
关键,因为那些只对取得绿卡感兴趣而没有达到企业运
一点非常关键,
否则 L-1A 签证的延期还是面临不确定性。 营参与度要求的投资人很可能既无法获得企业盈利,又
会面临 L-1A/EB-1C 申请的失败。然而,对于那些满足
对于那些既希望在美国建立企业,又不知道应该建立何
条件、能够全力专注美国连锁门店发展的中国投资人和
种企业,
甚至不知道如何在中国境外建立企业的投资人,
企业家,L-1A 和 EB-1C 是移民美国的可行选择。
连锁经营是一种可行的选择。投资人可以依靠连锁企业
的模式、品牌和产品增加成功率。中国投资人既作为加盟
商又作为门店管理人员,持有加盟店的股份,还能获得授
权方的协助进行企业运营,包括雇佣门店经理。这种模式
使得中国投资人能够投资并持有多家连锁门店,理想情
况下这些门店均能为外国投资人带来回报。即使不要求
投资人在门店监督日常运营,他们也能通过制定执行管
理级别的策略和发展决定来进一步拓展这些门店。
为了满足 L-1A/EB-1C 的要求,连锁企业的建立有多种
可行的模式。但为了增强申请的说服力,最大化申请成
功率,理想的投资人应该是外国公司所有人(至少持有
51% 股份)并担任该外国公司的高级执行管理人员。外
国公司必须拥有良好业绩,雇佣雇员,管理模式成熟,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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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5 投资者杂志
David Van Vooren 是 David Hirson & Partners, LLP 事务所
合伙人,广泛参与 EB-5 移民投资项目,在为外国投资者和
企业家提供企业新建相关的 L-1 和 E-2 签证方面也有着丰富
经验。Van Vooren 还能够流利使用普通话进行交流,曾任职
于一家国际法律事务所的上海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