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卷本《睿者先行》第3卷 5卷本《睿者先行》第3卷 | Page 322
事务。
人治并不排斥法律,而是指它把暴力作为解决利益冲突的最
后手段,使事情总会有利于掌握了暴力的人,它具有控制最后结
果的能力。
不利用任何法律完全依赖暴力的统治几乎是不存在的。
不论是民主统治还是专制统治,都有惩治谋杀、抢劫、偷盗、
强奸的法律。
但达到特定目的的人治之法与普遍适用的法治之法有本质
区别:后者平等地对待所有人,为此,法官独立地运用法律,保
证法律公正实施;前者是行政权自己当自己的法官,表面上的司
法判决实质上仍不过是权力判决。
人治体制经过改良,可以自动转向多元化的民主制度吗?
对中国人,下面的问题是一个激发人们想象的不解之谜:康
有为梁启超如果改良成功,引发了长期战乱又未清除专制的辛亥
革命不就得以避免吗?
从法治的角度谈论民主政体,这一问题转换为,军事-权力集
团会不会有主动使自己接受法律限制的一天?
历史上确曾有过统治集团主动把法律加诸自己身上的情况,
但这只在多元社会里出现过。
人们自然会想到美国的建国史。
在建国之前,北美就存在着各种利益的自由竞争,法律在调
节利益冲突上发挥显著作用,建国精英们普遍具有法治观念,任
何人要在十三个独立州之上建立专横的权力都极其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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