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卷本《睿者先行》第3卷 5卷本《睿者先行》第3卷 | Page 322

事务。 人治并不排斥法律,而是指它把暴力作为解决利益冲突的最 后手段,使事情总会有利于掌握了暴力的人,它具有控制最后结 果的能力。 不利用任何法律完全依赖暴力的统治几乎是不存在的。 不论是民主统治还是专制统治,都有惩治谋杀、抢劫、偷盗、 强奸的法律。 但达到特定目的的人治之法与普遍适用的法治之法有本质 区别:后者平等地对待所有人,为此,法官独立地运用法律,保 证法律公正实施;前者是行政权自己当自己的法官,表面上的司 法判决实质上仍不过是权力判决。 人治体制经过改良,可以自动转向多元化的民主制度吗? 对中国人,下面的问题是一个激发人们想象的不解之谜:康 有为梁启超如果改良成功,引发了长期战乱又未清除专制的辛亥 革命不就得以避免吗? 从法治的角度谈论民主政体,这一问题转换为,军事-权力集 团会不会有主动使自己接受法律限制的一天? 历史上确曾有过统治集团主动把法律加诸自己身上的情况, 但这只在多元社会里出现过。 人们自然会想到美国的建国史。 在建国之前,北美就存在着各种利益的自由竞争,法律在调 节利益冲突上发挥显著作用,建国精英们普遍具有法治观念,任 何人要在十三个独立州之上建立专横的权力都极其困难。 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