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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国王与人民的关系,形成了某些固有的习惯和惯例,国王、
议会和人民各自形成了自己的传统权利,它们被视为人民自由的
一部分。
1215 年国王和贵族签署的《大宪章》历来被认为是英国一个
非常重要的宪法性文件,也是英国人自由和权利的里程碑,它规
定凡自由民都享有不得被任意关押的人身安全权、不得被任意剥
夺的自由权和财产权,它们必须受到法律保护。
但《大宪章》只是对英国人已有的权利进行一次宣示,上述
权利在更远的时代就已经是英国人民的传统权利。
在国王的法律之上,是社会久已形成的习惯,那些习惯是所
有制定法都不能超越的高级法。
习惯法构成了对暴政的最初制约,不受限制的权力同这个国
家的传统和习惯是格格不入的。
国王虽然仍是至高无上的统治者,但他在法律之下。
王室虽然有权制定法律,但无权制定违反宗教和良好道德的
法律。
1688 年贵族院和平民院全体会议作出改写历史的决议,宣布
国王詹姆斯二世由于颠覆了王国宪法而剥夺其王位。
决议写道:
“特此决议,国王詹姆斯二世,通过破坏国王与人
民之间的原始契约而颠覆王国的宪法,并且在天主教耶稣会会士
和其他邪恶之人的鼓动下而违反基本法律、逃到王国之外,已经
放弃了统治,并且因此王位是空缺的。”
议会最终取得了对国王的优势权力,确立了君主立宪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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