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卷本《灵铱》第2卷 5卷本《灵铱》第2卷 | Page 194

在西方法治文明之外的落后和专制的方面。 宪政可以理解为法治的同义语,它们是对同一政体的不同称 谓,对它们都可以作出如下表述:根据法律(以宪法为最高法律) 进行治理作为限制专制的主要手段。 它们都源于“权力必须受到限制”这一在西方具有深远影响 的信念,它们也都是英国政治传统的结晶。 这个国家长期依据惯例和习俗进行治理,在惯例和习俗中, 既有贵族、臣民和国会的古老而明确的各种权利,也有对君主权 力的种种限制。 那些惯例和习俗是英国人长期共同生活的产物,它们构成了 英国的宪法,即最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其效力高于任何由某一机 构制定的具体的法律。 宪政和法治的区别仅仅在于所指的侧重点有所不同。 法治侧重于治理的手段而言,指明法律的统治而非人的统 治,要求国家机关严格依照法律行使权力。 宪政侧重于政府结构而言,为了达到法治的目的而必须对政 府权力机构作出相应的安排,使之形成彼此牵制的关系,最终落 实人民的宪法权利。 在过去的三十年中,中国民众虽然没有享受到法治,但法治 思想早已深入人心,这是与中共对法治所作的反复承诺分不开的。 1978 年邓小平说:“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 这时邓对法治还没有明确认识,但 1997 年的中共“十五大” 报告就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基本治国 1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