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卷本《灵铱》第2卷 5卷本《灵铱》第2卷 | Page 144

国民党在内战正酣的时候主持召开了制宪国民大会,并在 1947 年元旦公布了基于政协宪草形成的《中华民国宪法》,定于 该年 12 月 25 日正式生效施行。 《中华民国宪法》是当时各方政治力量,主要是国共两党博 弈的结果,虽然共产党没有参与制宪大会,但共产党强大存在的 事实就对国民党制宪构成了有效的制约,这使《中华民国宪法》 没有成为国民党的一党“宪法”,而是体现了世界通行的宪法原则, 包含了世界通行的宪法内容: 一,普选民主。除总统、副总统由国民代表大会间接选举产 生外,国会议员由直接选举产生;在地方上,人民直接选举产生 省长和省议会议员,直接选举产生县、市长和县、市议会议员。 二,权力分立与制衡。立法院的重要功能就是制约总统权力, 地方自治包括省自治和县市自治,则是对中央权力的制约。 三,司法独立。宪法第八十条规定,法官须超出党派以外, 依据法律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 四,军队属于国家。宪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全国陆海空 军须超出于个人、地域及党派关系以外,效忠国家,爱护人民。 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任何党派及个人,不得以武装力量为政争 之工具。 五,党派一律平等。这一条款针对国民党也针对共产党;既 是否认国民党的一党独大地位,也是肯定共产党和其他党派的合 法存在。各个党派自由而平等地参与选举,是宪政之下民主竞争 的前提。 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