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AM #131 октябрь 2020 | Page 127

有益的信息 123

“ 乌拉尔航空公司 ” 股份公司飞机上的乘客行为规则

概述
航空运输是一个高风险行业 。 保护飞机上的乘客和机组人员免受非法干扰的行为 以及保障飞行安全是航空公司活动的主要优先事项 。 提供了广泛的措施 , 以确保所 有航空业务参与者遵守既定的标准 , 规则和程序 。 本《乌拉尔航空公司飞机上的乘客行为规则》 ( 以下简称《规则》 ) 已制定 , 实施以 确保飞行安全 , 提高乘客舒适度 , 防止航空公司飞机上的各种违法行为 。 飞机上乘客的行为和遵守既定规则是确保飞行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
乘客的权利和义务
要求提供空运合同条款规定的服务 ; 如果船员的生命 、 健康或人身安全受到威胁 , 则向其提供保护 ; 在乘客医疗协助 ( 如适用 ) 和 ( 或 ) 协助准备紧急着陆时 , 提供自己的服务 。 飞机上的乘客必须 : 遵守本规章 ; 在登机前出示有效的旅行证件 、 运输证件和身份证件 。 无条件执行机长的要求和其他机组人员的建议 , 以确保飞行安全 : 根据登机牌在机舱内坐下 , 并在必要时按照机组成员的指示确保飞行安全 ; 将随身行李和个人物品存放在乘务员指定的地点 ; 打开 “ 系好安全带 ” 板时系好安全带 , 并将其固定 , 直至警告板关闭 。 禁止旅客 : 在整个飞行过程中吸烟 , 包括电子雪茄烟 ; 除飞机上提供的饮料外 , 使用酒精饮料 ; 使用麻醉或精神药物 ; 为其他乘客创造不舒服的条件 ; 进入驾驶舱并干预飞行机组人员的行为 ; 分散或阻碍机组人员履行职责 , 并向他们提供有关航班飞行的指示 ; 在滑行 , 起飞和降落期间使用电子设备和通信设备 ( 包括移动电话 ); 损坏 ( 毁坏 ) 航空公司的飞机财产或设备 , 并 ( 或 ) 将其从飞机上带走 ; 使用没有符合机组指示的应急设备 ; 在打开 “ 安全带 ” 飞机起飞 , 爬升 , 下降和着陆阶段滑行时 , 离开您的位子 ; 实施有损他人尊严和名誉的流氓行为 , 以及可能挑起他人侵犯的行为 ; 以不尊重和攻击性的态度对待其他乘客和航空公司机组成员 ( 提高声音 , 污蔑周围 乘 客 或 侮 辱 乘 务 员 等 ); 未 经 机长 ( 机 组 人 员 ) 许 可 离开飞 机 ; 将武器和仿造品带入机舱 ; 采取可能危及乘客健康和生命或影响飞行安全的其他不当行为 ; 未经其同意 , 禁止拍摄飞机和机组人员的照片和视频 。 按照 “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 ” 第 152.1 条款 “ 只有征得该公民的同意才允许使用公民形象 ( 包括他的照片和录像 )” 。 执行上述行为的乘客 , 以及不遵守机组人员飞行安全和航空安全标准和规则要求 的 , 被认为是违反本规则 。 在飞行俄罗斯联邦国内航线时违反既定规则 , 乘客应根据现行俄罗斯法律的要求承 担责任 。 如果在飞行国际航线时违反既定规则 — 根据国际航空法 ( 国际公约 ) 的要 求以及目的地国或中间着陆国的法律承担责任 , 不取决于飞机的注册或运营国家 。
乘客对飞机上违反行为的责任
乘客违反运输基础设施和运输工具联合体运输安全要求的责任由《俄罗斯联邦刑 法典》第 263.1 条款和俄罗斯联邦行政违规法典第 11.15.1 条款规定 。 为确保飞机乘客和机组人员的安全 , 根据俄罗斯联邦航空公司规则第 107 条 , 航空 公司 ( 承运人 ) 有权在下列情况下单方面终止乘客的航空运输合同 : 如果飞机上的乘客的健康状况需要特殊的航空运输条件或危及乘客本人或其他人 的安全 , 如医疗文件所证明的那样 , 并且给其他人造成无序和不可避免的不便 ; 乘客违反飞机上的行为规则 , 对飞机的飞行安全构成威胁或对其他人的生命和健康 构成威胁 , 以及乘客未能遵守俄罗斯联邦航空法第 58 条规定的飞机机长的命令 ; 乘客携带的物品和行李中是否有违禁物品或东西 。 根据《俄罗斯联邦航空法》第 58 条的规定 , 机长有权 : 为了确保飞行安全 , 向飞机上的任何人发出命令并要求执行 ;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其中包括对直接威胁飞行安全并拒绝遵守飞机指令的人采取强 制措施 ; 当飞机抵达最近的机场时 , 将这些人从飞机上带下去 , 如果发生包含犯罪迹象的行 为时 , 将其交给执法机构 。 根据 “ 关于在飞机上犯下的罪行和某些其他行为的公约 ”( 东京 , 1963 年 ) 及其在国 际民用航空中的使用惯例 , 任何机组成员均有权 : 如果有充分理由认为必须立即采取这种措施 , 以确保该飞机或者机上的人员和财产 的安全 , 未经机长同意可以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 ; 停止为醉酒或任何其他中毒状态下的乘客提供酒精饮料服务 ; 在飞行时 ( 随后在飞行结束时返回 ) 没收乘客的酒类 , 包括免税店和飞机上购买的 。 如果航空公司 ( 承运人 ) 因乘客违反本规则第 3.2 条第 2 款的规定而终止航空运输合 同 , 则航空运输支付的金额不得退还给飞机的乘客 。 按照 3.2-3.4 规定给予飞机机长 ( 机组人员 ) 的权利 , 应以下述方式实施 : 如果没有达到飞机机长 ( 机组成员 ) 的口头要求 , 则向乘客发出 “ 关于制止在飞机上 违 反行 为 的 命 令 ”; 如果飞机机长决定将乘客从飞机上带走并将其移交给执法机构 。 则起草 “ 违反飞机 上的行为规则的法案 ” 。 一份移交给执法机构 , 第二份附在飞行任务上 , 第三份则交 给乘客 。
拒绝乘客签订航空运输合同
承运人或承运人授权签订乘客航空运输合同的人有权拒绝与乘客签订此类合同 , 如 果按照俄罗斯联邦航空法第 107.1 条规定将其输入航空运输受限人员的登记本中 。 从法案生效的那一刻起 , 该限制的期限不超过一年 , 在此基础上该旅客被列入航空 运输受限的人员名册 。 航空运输受承运人限制的人的引入决议由承运人的负责人或代理负责人根据俄罗斯 联邦 “ 行政犯罪法 ” 第 11.17 条第 6 款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法令作出 , 根据 “ 俄 罗斯联邦行政违法行为守则 ” 第 29.11 条第 6 款的规定 , 将其在该飞机上发生了所指明 的行政犯罪的复印件发送给承运人 。 根据 “ 俄罗斯联邦刑法 ” 第 213 条第一部分或第 267.1 条的 « в » 款规定 , 该决议应在收到本款所述的法院判决 , 或者在网络上有发布 的上诉定罪 , 承运人收到本款规定的法院裁决之日起不超过三十天的期限内作出 。
处于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或者各种类型的运输工具中 的个人的运输安全要求 :
本文件规定处于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或者各种类型的运输工具中的个人的运输安全要 求 : 在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或运输工具上的个人 , 必须 : 根据检查 , 附加检查和重新检查的规则 , 以确保运输安全 , 通过 ( 通道 ) 到运输安全 区 。 包括由俄罗斯联邦运输部设立 , 与俄罗斯联邦内政部和俄罗斯联邦联邦安全局 协调的所需文件清单 ; 遵守交通安全部队的运输安全要求 , 不采取任何妨碍其执行公务的行动 ; 通知运输安全部队有关威胁运输基础设施或交通运输安全的事件或行动 。 在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或运输工具上的个人 , 禁止 : 将被禁止或限制在运输基础设施和 ( 或者 ) 运输工具内的物品和东西运入运输 安全区 ; 干扰位于运输安全区内的确保运输安全的技术手段的运作 ; 根据《联邦运输安全法》第 8 条规定的运输安全要求 , 在不通知运输安全部队和检 查程序的情况下 , 接受物质设施运输 ; 采取妨碍 ( 包括使用运输工具和其他技术手段 ) 车辆运行或限制其运行的运输基础 设施 , 包括散布关于对运输基础设施或交通运输安全构成威胁的事件或行动的虚 假报告 , 以及旨在损坏 ( 盗窃 ) 运输基础设施或者运输工具的设施元件的 , 使其处 于无法使用的状态 , 或处于危及运输基础设施主体或运输安全单位人员 , 乘客和其 他人员的生命或健康的状态 ; 给予以特殊方式接受检查程序的权利的人 , 以便通过 ( 通行 ) 到达运输安全区 ; 通过 ( 通行 ) 在主体指定的运输基础设施或交通工具之外 ( 规避 ) 设施的到达交通 安全区 ; 采取模拟行动 , 准备或实施对运输基础设施或运输工具的非法干预 ; 未经负责运输基础设施或交通设施的运输安全的人员许可使用烟火制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