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5 Investors Magazine | Page 58

a) 违约通知和纠正机会; b) 进入开发商的位置并接手项目的权利, 或至少 拥有引入一个有资质的代理人来接手项目的权 利 (这是因为优先贷款人会要求有资质的开发 商实体来参与项目完成和/或运营) ; c) 获得优先债务的权利, 尽管这将要求新商业企业 (NCE) 取得优先贷款的替代融资。 次级贷款 (第二留置权顺位贷款) 通常比夹层融资 更安全, 因为新商业企业 (NCE) 对资产有优于其他 债权人的留置权。 相对的夹层留置权只能留置借款 人的成员权益, 但不优于债权人。 比起优先股权模式, 大多数中介更喜欢贷 2. 贷款模式。 款模式的项目, 主因是贷款模式有较明确的退出路 径。 根据Matter of Izummi Izummi案例) ( , EB-5投资中不能存在从EB-5公司直接向投资者 支付还款的任何担保。 因此, 代理直接股权投资 项目 (通过区域中心或以直投形式进行) 的中介 们务必要关注交易条款如何向新商业企业或投资 者提供在某个时间点强制进行清算的权利, 以确 保清算收益将首先适用于EB-5优先股权, 如同财 产在强制出售的情况下出售一样。 贷款模式则没 有这个问题, 因为按照移民局的指导方针, 贷款 通常都可以在到期日偿还, 只要资金是由新商业 企业退回且在投资过程中持续保持风险状态。 公共/私人合伙项目趋势 近年来, 由私人和政府单位合作开发的EB-5项目数 量有显著增加, 其中一个原因是EB-5融资已变得更加主 流。 无论是与开发商合作还是独立行事, 政府和准政府或 机构类组织 (如大学) 开始成功借助EB-5资金来补充其他 债务, 以便为产生大量就业岗位的大型公共/私人项目提 供资金。 市场非常重视政府机构或机构参加项目这一事 实。 为了促成对公众社会有益的项目, 这些项目可能会获 得许多公共支持, 支持方式包含税收减免、 补贴和/或公共 财产的优惠长期租赁等等。 这种性质的项目包括如下: 公共/私人合伙项目的类型 以下列出的是被中介广泛接受、 并已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