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5 Investors Magazine | Page 51

1. 基于交易成功而产生的佣金是触 发券商注册问题的主因。 〈1934年证券交易法〉 将经纪人 (broker) 定义为 “ 任何受他人委托参与会影响证券交易的商业活动中的 个人” 法律要求所有经纪人 。 (以及证券交易商 “dealers” ) 必须向SEC以及其商业活动所在州内相关单位进行 注册。 一旦登录为券商, 他们就必须成为美国金融业监 管局 (Financial Industry Regulatory Authority, 简称 FINRA) 的会员。 作为已注册的券商和FINRA会员, 券商必 须遵守大量规范条例并受到严格监督。 在判定某投资相关活动中的参与人是否需要注册为 券商时, SEC会同时评估多项因素。 在2013年4月3日的一场 SEC和美国移民局联合举行的参与人士电话会议上, SEC的 贸易市场部门代表指出, 只要牵涉到因成功影响证券交易 而取得的佣金, 也就是SEC口中的交易佣金, “十之八 那么 九…都会触发券商注册的问题” SEC在面对所有投资市场 。 时都采取这个立场, 在监督EB-5市场时也不例外。 2. SEC的券商注册法规并不适用于完全 在美国境外进行商业活动的人。 SEC在执行券商注册规范时会以领土作为区分准 则。 根据这个准则, 所有在身处美国境内期间诱导或试图 诱导证券交易的人士都必须注册为券商, 就算这些活动 只瞄准美国境外的外国投资者。 相对地,倘若美国公民和 公司完全在美国境外进行证券交易相关活动, 他们便无 需注册成为券商。 3. 在身处美国境内时进行商业活动的外国 移民中介可能需要遵守券商注册规范。 SEC 尚未阐明有哪些活动会触发注册要求。 目前为止, SEC从未正式宣布有哪些外国移民中介在 美国境内进行的相关活动会触发注册为券商的要求。 尽管 如此, 在前段提及的2013年4月参与人士电话会议上, 同 一位SEC成员曾表示, 只要特定个人在身处美国时进行任 何促进证券交易的活动, 无论是何种活动, “ 无论其中是否 涉及外国投资者…, 既然是在领土内, 注册问题自然而然 就会产生。这番评论回应了以下问题: ” 假定所有为区域中 心和开发商招揽投资者的活动都在美国境外进行, 当外国 移民中介登入美国境内时, 他们是否需要注册为券商? 有些证券法律师相信外国移民中介应该可以陪伴潜 在投资者和/或已经完成投资的投资者前往美国, 并且为了 做尽职调查而参观项目建设工地。 有些外国移民中介会和 一些在美国设有办公室的公司合作, 在客户搬到美国安居 的过程中给予协助。 “安家服务” 这些 不仅提供给EB-5签证 持有人, 也会提供给其他类别的签证持有人。 这些和外国移 民中介有关联的办公室也会正式或非正式地协助外国移民 中介们建立和美国EB-5发行方之间的关系。 SEC至今尚未正式表明在这些涉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