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5 Investors Magazine | Page 51
1. 基于交易成功而产生的佣金是触
发券商注册问题的主因。
〈1934年证券交易法〉
将经纪人
(broker)
定义为
“
任何受他人委托参与会影响证券交易的商业活动中的
个人” 法律要求所有经纪人
。
(以及证券交易商
“dealers”
)
必须向SEC以及其商业活动所在州内相关单位进行
注册。
一旦登录为券商,
他们就必须成为美国金融业监
管局
(Financial Industry Regulatory Authority,
简称
FINRA)
的会员。
作为已注册的券商和FINRA会员,
券商必
须遵守大量规范条例并受到严格监督。
在判定某投资相关活动中的参与人是否需要注册为
券商时,
SEC会同时评估多项因素。
在2013年4月3日的一场
SEC和美国移民局联合举行的参与人士电话会议上,
SEC的
贸易市场部门代表指出,
只要牵涉到因成功影响证券交易
而取得的佣金,
也就是SEC口中的交易佣金, “十之八
那么
九…都会触发券商注册的问题” SEC在面对所有投资市场
。
时都采取这个立场,
在监督EB-5市场时也不例外。
2. SEC的券商注册法规并不适用于完全
在美国境外进行商业活动的人。
SEC在执行券商注册规范时会以领土作为区分准
则。
根据这个准则,
所有在身处美国境内期间诱导或试图
诱导证券交易的人士都必须注册为券商,
就算这些活动
只瞄准美国境外的外国投资者。
相对地,倘若美国公民和
公司完全在美国境外进行证券交易相关活动,
他们便无
需注册成为券商。
3. 在身处美国境内时进行商业活动的外国
移民中介可能需要遵守券商注册规范。
SEC
尚未阐明有哪些活动会触发注册要求。
目前为止,
SEC从未正式宣布有哪些外国移民中介在
美国境内进行的相关活动会触发注册为券商的要求。
尽管
如此,
在前段提及的2013年4月参与人士电话会议上,
同
一位SEC成员曾表示,
只要特定个人在身处美国时进行任
何促进证券交易的活动, 无论是何种活动,
“
无论其中是否
涉及外国投资者…,
既然是在领土内,
注册问题自然而然
就会产生。这番评论回应了以下问题:
”
假定所有为区域中
心和开发商招揽投资者的活动都在美国境外进行,
当外国
移民中介登入美国境内时,
他们是否需要注册为券商?
有些证券法律师相信外国移民中介应该可以陪伴潜
在投资者和/或已经完成投资的投资者前往美国,
并且为了
做尽职调查而参观项目建设工地。
有些外国移民中介会和
一些在美国设有办公室的公司合作,
在客户搬到美国安居
的过程中给予协助。 “安家服务”
这些
不仅提供给EB-5签证
持有人,
也会提供给其他类别的签证持有人。
这些和外国移
民中介有关联的办公室也会正式或非正式地协助外国移民
中介们建立和美国EB-5发行方之间的关系。
SEC至今尚未正式表明在这些涉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