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5 Investors Magazine | Page 60
我该选择L-1A转
EB-1C的移民途径,
还是EB-5区域中心
项目投资移民?
作者/刘于慧平
(Rachel H. Lew)
近几年来,
有大量中国公民通过EB-5区域
中心项目申请美国投资移民。
这股热潮导致签
证名额供不应求,
来自中国大陆的EB-5投资者
也预计将在今年遭遇排期影响。
基于申请时间
表上的变化和拖延,
许多中国中小型企业
(全
年总收入超过25万美元)
的股东开始考虑别的
移民管道:
通过赴美发展创业来申请L-1A签证
(跨国公司经理及主管人员签证) 之后再申请
,
EB-1C绿卡
(第一优先职业移民/跨国高级经理
或行政主管)、
完成移民美国目标。
L-1A签证 1的设立是让海外跨国公司可以将公司内
部的经理级高级主管或行政主管派遣到美国分公司、
子
公司或其他合格相联公司中担任高级主管,
负责筹建或
管理美国公司。
EB-1C签证则属于职业移民第一优先类,
它的设立是让跨国公司指派美国境外公司经理级高级
主管或行政主管担任美国公司中的
“永久性”
高级管理职
位。
一旦申请人的EB-1C移民签证请愿获得批准,
申请人
便能获得美国永久居留权。
本篇文章将说明如何满足申
请L-1A签证再转EB-1C移民的要求,
分析优缺点及投资者
必须加以考量的因素,
最后比较该路径和EB-5区域中心
项目投资移民的差异。
L-1A签证申请条件说明
在考虑申请EB-1C移民签证之前,
签证申请人必须
先了解自己的条件是否适用L-1A签证项目。
要满足L-1A
申请资格,
首先,
签证受益人就职的跨国公司必须作为申
请方,
向移民局证明其海外公司和美国公司之间有合格
关系。
美国移民法允许海外公司通过新建一个美国分公
[1]同样属于L-1签证类别的还有L1-B签证。
L-1B签证让海外跨国公司可以
将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送到美国公司来传授他的专业知识,
帮助美国公
司的筹建或管理。
本文只解说L-1A转EB-1C获取永久绿卡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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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或通过合并/购买一个美国现存公司来满足L-1A项目
对公司所有权从属关系的规定:1)
( 海外公司在美国的分
公司或分支机构必须是全资的子公司形式, (2)
或者
海外
公司和美国公司为同一法人或所有人之关系企业。
无论
从投资金数额或公司员工规模角度来看,
中国大型企业
公司只要来到美国设立分公司,
便能很容易地满足美国
移民局对L-1A公司关系的要求。
然而,
移民局对于L-1A签证受益人的工作年份也有
要求。
L-1A签证的受益人必须在过去三年內于该海外跨
国公司实际工作满一年。
更重要的是,
海外公司必须证明
其调遣的签证受益人在美国公司中的工作职责符合美国
移民法对
“高级经理或行政主管”
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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