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5 Investors Magazine | Page 58
a) 违约通知和纠正机会;
b) 进入开发商的位置并接手项目的权利,
或至少
拥有引入一个有资质的代理人来接手项目的权
利
(这是因为优先贷款人会要求有资质的开发
商实体来参与项目完成和/或运营)
;
c) 获得优先债务的权利,
尽管这将要求新商业企业
(NCE)
取得优先贷款的替代融资。
次级贷款
(第二留置权顺位贷款)
通常比夹层融资
更安全,
因为新商业企业
(NCE)
对资产有优于其他
债权人的留置权。
相对的夹层留置权只能留置借款
人的成员权益,
但不优于债权人。
比起优先股权模式,
大多数中介更喜欢贷
2. 贷款模式。
款模式的项目,
主因是贷款模式有较明确的退出路
径。
根据Matter of Izummi Izummi案例)
(
,
EB-5投资中不能存在从EB-5公司直接向投资者
支付还款的任何担保。
因此,
代理直接股权投资
项目
(通过区域中心或以直投形式进行)
的中介
们务必要关注交易条款如何向新商业企业或投资
者提供在某个时间点强制进行清算的权利,
以确
保清算收益将首先适用于EB-5优先股权,
如同财
产在强制出售的情况下出售一样。
贷款模式则没
有这个问题,
因为按照移民局的指导方针,
贷款
通常都可以在到期日偿还,
只要资金是由新商业
企业退回且在投资过程中持续保持风险状态。
公共/私人合伙项目趋势
近年来,
由私人和政府单位合作开发的EB-5项目数
量有显著增加,
其中一个原因是EB-5融资已变得更加主
流。
无论是与开发商合作还是独立行事,
政府和准政府或
机构类组织
(如大学)
开始成功借助EB-5资金来补充其他
债务,
以便为产生大量就业岗位的大型公共/私人项目提
供资金。
市场非常重视政府机构或机构参加项目这一事
实。
为了促成对公众社会有益的项目,
这些项目可能会获
得许多公共支持,
支持方式包含税收减免、
补贴和/或公共
财产的优惠长期租赁等等。
这种性质的项目包括如下:
公共/私人合伙项目的类型
以下列出的是被中介广泛接受、
并已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