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5 Investors Magazine | Page 20
EB-5投资移民所必须满足的
处于风险要素
作者: 莫娜莎律师 Mona Shah, Esq.
宋一律师 Yi Song, Esq.
在EB-5投资移民计划中,证明投资处于“at risk”(风险状态)是一个重要的基本
要素。多年来,如何既能证明一个EB-5项目是一项处于“风险状态”的投资,又能
展示出这不是一个“高风险”的项目,是EB-5从业者持续努力应对的挑战。本文将
通过案列来分析“风险状态”的要求。
法律条文、法规要求和政府机构解释
虽然法规强调“风险状态”,法律和先前的EB-5判例
都没有精确地指明投资需要达到怎样水平的风险。
且不能有还款担保或者赎回。当有证据证明,投资者同
时面临“损失的风险”和“获得收益的可能”,投资款
就可被认为是处于“风险状态”。
“风险状态”在法律中并没有精确定义,“风险状
态”这一概念甚至未被提及。法规虽有提及,但仍没有
给予“风险状态”一个定义。Matter of Izummi案件
是定义“风险状态”投资的典型判例,讨论了什么不是
处于“风险状态”。根据此案例,如果投资者获得如下
担保:投资款的返还,或者返还一部分投资款,或者就
某一部分的投资被担保一定的投资回报率,那么这部分
的投资款,就会被认为没有处于“风险状态”。针对期
票(promissory
note)而言,为使投资款处于“风
险状态”,它必须由一个可被美国法院执行的资产来担
保,并且投资者个人需负担主要债务。该担保资产应是
可执行的,且可获取的所有资产必须能够满足需求或者
法院判决金额。
由物业持有者担保的投资
在投资款由物业持有者来担保的情况下,我们需要特
别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