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5 Investors Magazine | Page 87
SEC 针对 EB-5 投
资方面的寻找者费用
接受人员采取的执法
行动如何影响中国营
销代理?
作者/凯瑟琳·德博诺·福尔摩斯
(Catherine DeBono Holmes)
2015 年 12 月 7 日,负责管理美国联邦证券法的美
国联邦机构——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
针对美国六位律师和此前曾在美国居住的一位中国
居民宣布了一系列和解令,并针对另一位美国律师
采取了一项执法行动,上述人员全部被指控在未根
据美国证券法注册为证券经纪人的情况下提供 EB-5
投资。SEC 执法部主任 Andrew J. Ceresney 在
SEC
宣布该行动的新闻稿中指出:“提供某些服
务并收取佣金的个人和实体如果为 EB-5 项目筹集
资金,必须在注册后,才能作为证券经纪人合法经
营。这些案例中的律师涉嫌针对销售、推荐和促进
EB-5 投资收取佣金,他们因无视相关证券法律法规
而被追究责任。”
与 SEC 在 2014 年和 2015 年初宣布的其他所有执法行动
不同,2015 年 12 月 7 日宣布的执法活动中没有一项涉及与
EB-5 投资本身有关的欺诈,或者与购买 EB-5 投资的投资者
的任何损失有关。12 月份宣布的和解令只涉及收受被SEC视
为出售 EB-5 投资所获佣金的款项。这些和解令是 SEC 在过
去两年期间对 EB-5 投资的销售方法以及接受这些付款的人
员展开范围广泛的调查之后的结果。应该指出的是,上述行
动中提及的所有人员在被指控收取付款时全部是美国人士。
迄今为止,尚未有任何外国营销代理因接受与在海外销
售 EB-5 投资有关的付款而被指控违反美国的任何证券法。
但是,SEC 在 2016 年 1 月宣布,EB-5 市场是 SEC 的审查重
点之一,这表明 SEC 将特别关注 EB-5,并有可能针对 SEC
认为在销售 EB-5 投资的过程中违反美国证券法的人员采取
执法行动。因此,对中国营销代理而言,了解美国证券法的
要求,并以不违法这些美国法律的方式开展业务至关重要。
美国交易法对非美国人豁免交易法要求。
并非参与 EB-5 投资销售活动的每个人都必须是美国注册的
证券经纪交易商。只要满足每个豁免条件,便可以豁免适用
于众多 EB-5 投资业务参与人员的注册要求。通过遵守注册
豁免条件,非注册人员便可以参与 EB-5 投资业务。本文说
明了适用于中国营销代理的证券经纪交易商注册豁免情况,
以及要求获得该豁免时必须满足的条件。
SEC 针对接受寻找者费用的未注册人员采取执法行动
的基础是美国 《1934 年证券交易法》(以下简称为“交易
法”)的第 15(a) 部分,该法要求参与证券交易业务的人员
必须在 SEC 注册为证券经纪交易商。但是,根据交易法第
30(b) 部分的规定,该部分并不适用于美国以外的交易。该
部分针对交易法的所有规定,为不是美国交易业务的人员提
供了一般豁免,其中便包括第 15(a) 部分。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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