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5 Investors Magazine | Page 37
准;但是当客户感觉到申请可能延迟而来咨询时,则要提醒
他们目前的审批期限并建议耐心等待。
超过公告审批时间1天以上 – 电邮美国移民局 (USCIS.
[email protected])
如果客户的I-526申请超过了公告审批时间并且仍未被审
批,可就延误之事电邮美国移民局。这为美国移民局审批的
时间超过公告审批时间提供了书面通知,并提醒移民局在例
行处理申请文件方面是否具有任何潜在的行政失误。像这样
的电邮在几年前通常很快就会有一些成效。现在则普遍需要
寄出好几封跟进电邮。我们建议在最初的电邮寄出后每隔30
天寄出一次跟进电邮。
美国移民局对咨询电邮的标准回复内容包括:
“此电邮是为了通知您收据编号WAC1490XXXXXX
目前已经分配给一位美国移民局官员。我们正在处
理您的案子,感谢您的耐心等候。
虽然目前的审批时间超出我们希望的时间,美国移
民局已采取措施增加生产能力并且努力确保达成对
客户的承诺。
提醒您,您可以随时透过My Case Status来查看您
正在审批中的I-526申请。”
对其余跟进电邮的回复:
“目前没有其他更新。请了解我们正竭尽全力工作
以缩短处理时间。
请点击美国移民局审批时间信息网页上的“IPO审
批时间”掌握最新的I-526表格审批时间。
提醒您,您可以随时透过My Case Status来查看您
正在审批中的I-526申请。”
附件)寄过去。申请受理后会收到一封受理电邮并被分配到
一个监察员案件号码,有些案件可能会被要求额外的信息。
这些递交给监察员的申请可能会需要长达或超过90天以上的
时间来处理,并且近期增长的I-526申请相关的请求数量让
这个选项变得不再那么有效。
超过公告审批时间不合理的天数 – 申请执行令
I-526申请时间若是远超过公告的审批时间,投资人与项目
方可以考虑向联邦法院申请执行令;这可能会特别适用于申
请案件同样处于超过不合理审批时间的多数投资人。执行令
是由法院颁布的命令强迫政府机关必须履行其职务或是纠正
裁量权的滥用。
申请执行令时,提供过去曾与美国国土安全部/美国移
民局直接交涉解决问题的证据是非常重要的。美国移民局有
60天来回复执行令。如果法院站在投资人/项目方这一边,
它就会命令美国移民局履行其义务,及时(通常在法院颁布
命令后90天之内)对I-526申请作出裁决。申请执行令另一
方面也可能会导致美国移民局同意对I-526申请作出裁决以
解决法庭诉讼。
不管是哪一种情形,都可能会因为政府的律师要求延后
回复而拖长整个程序,特别是在越来越多投资人、区域中心
及项目方都转向这个途径寻求解决的情况下。尽管如此,当
其它方法都已用尽并且证明无效后,这看起来还是逼迫美国
移民局采取行动的最有效做法。某些案件中,美国移民局采
取的行动可能最终会对投资人不利,包括申请遭拒,要求提
供补件或是收到意图拒绝通知。但至少能早点知道结果。
先生在大中华地区工作与生活超过20年并且在台北的中
天国际法律事务所执行EB-5移民业务。
唐文先生(中国法法学博士),在大中华地区拥有超过
十年的法务经验。他在台北中天国际法律事务所的EB-5部门
执业。H
我们发现美国移民局的样板回应变得比较有创意,虽然
传递的信息都是一样的:“再等等”。
超过公告审批时间60天以上 – 联系美国国土安全部监
察员办公室 (www.dhs.gov/case-assistance)
透过美国国土安全部的“线上监察员案件协助”递交DHS7001表格。诚如该网站中所说:“监察员对美国移民局提
供一个透过公正并且独立的观点来尝试解决案件拖延的问
题。”虽然监察员办公室不能强迫美国移民局采取行动,但
可能有助于催促美国移民局对案件进行审理。
如果是从美国以外的地区提交申请,或许会无法使用美
国国土安全部的这个线上系统,但是只要通知监察员办公室
这个无法使用的问题之后,就可以透过电邮将申请表格(与
EB5INVESTORS.CN
David Enterline (美国俄克拉何马州执业)
中天国际法律事务所 - 资深外国顾问。殷
大为律师自1993年起在大中华地区执行
移民和商业咨询业务,目前定居于台北。
殷律师经常受邀担任美国移民会议演讲来
宾,特别是EB-5的主题。殷律师同时也代
表投资人、移民顾问公司和EB-5投资项目
方来执行相关业务,并提供项目方进入市
场的咨询服务。殷律师在俄克拉何马州大
学取得文学士学位和法学博士学位,并且
在在萨克拉门托加州的McGeorge法学
院取得跨国经营法学硕士学位。殷律师是
IIUSA和AILA的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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