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5 Investors Magazine | Page 62
述的通过率,数据显示 2015 年 4 月到 6 月之间,新提交和
待审批 I-526 申请数量分别为 2473 份和 13117 份[15],新提
交和待审批 I-829 申请数量分别为 765 份和 4007 份[16]。由
于出现了这种投资移民申请量持续居高不下的情况,美国公
民及移民服务局有足够的理由对 EB-5 裁定标准进行精细化
处理。相反,以上信息表明,相比之下,L-1A 和 EB-1C 申
请相对较少,但裁定时候的不可预见性却更大,这就会增加
出现实质性法律或事实争议的可能性。
此外,EB-5 裁定审查范围比 L-1A 和 EB-1C 裁定更加
集中。I-526 裁定集中在 (1) 中国投资人合法资金来源和途径
(2) 区域中心和项目文件是否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如果项
目为示范项目,区域中心或项目就不会存在任何问题,这就
会大大降低 I-526 裁定中的风险。
相反,L-1A 和 EB-1C 案例根据总体条件因素来审查。
简言之,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将会审查与美国申请人、中
国母公司、子公司或附属公司以及 L-1A 或 EB-1C 高管或经
理的个人资质。因为此类审查的范围很广,而且提供的证明
材料数量庞大,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发出补件通知或拒绝
申请的可能会有所增加。
D. 投资额和投资回报
支持 L-1A 和 EB-1C 的一种普遍说法是,最初投资可能
少于 50 万美元。的确,初始资金少于 50 万美元的 L-1A 和
EB-1C 申请曾有获批的案例,但不保证每一位初始投资额或
收购费用低于 50 万美元的中国投资人都可以通过 EB-1C 获
得绿卡。事实上,如果美国公司的业务难以为继,公司会非
常需要中国投资方或个人业主对公司进行常规注资。这笔资
金很快就会超过 50 万美元。如果中国投资人为其 L-1A 或
EB-1C 相关公司提供这笔资金,中国投资人就会面临资金无
法回收的巨大风险。在 EB-5 项目中,包括何时,以多少金
额归还中国投资人本金在内的投资回报方面的风险更加容易
预见、容易控制或削减。
E. 中国投资人更易满足 EB-5 申请资格
进行投资,中国投资人无需在项目监督和管理方面进行过
多干涉。指定并依靠区域中心及其附属机构的专业服务即
可。只要中国投资人对适当的项目进行投资,运营和管理
方面的风险可以降至最低。
相反,L-1A 和 EB-1C 高管或经理人士需要对美国申
请人整体或日常业务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因此,中国投资
人将会承担更大的风险和责任。此外,由于需要在美国付
出大量时间和精力,中国投资人将会产生大量的花费和风
险,以确保其在中国的公司可以正常运转并实现获利。所
以说,EB-5 才是中国投资人更好的选择。
当然,对少数中国投资人而言,L-1A 和 EB-1C 可能更
具优势。对于那些对外国公司进行顺利的监督或管理,真
正致力于相关美国公司发展的中国投资人而言,L-1A 和 EB1C 可能更加适合中国投资人的个人和公司目标。
G. 通过 EB-5 获得永久居留权更加快捷
总体而言,与 EB-1C 相比,通过 EB-5 项目获得绿卡
所需的时间更少。目前,从 I-526 申请获批的日期算起,通
过 EB-5 项目获得有条件绿卡大约需要两年时间。正常情况
下,通过 EB-1C 获得绿卡所需时间会在两年以上,具体时
间计算如下:
•
第 1 个月:提交 L-1A 申请。
•
第 3 个月:以 L-1A 高管或经理人士身份入境美国。
•
第 15 个月:提交 L-1A 延期申请。
•
第 16 个月:L-1A 延期获批。
•
第 18 个月:提交 EB-1C 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