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5 Investors Magazine | Page 22
境外贷款发放
一些 EB-5投资人可考虑采用的第四种转账方法是,通
过由境内资产担保而获得的境外贷款。目前,少数指定的中
国境内银行可以提供此类服务。从本质上来说,此类服务并
不属于货币兑换或货币转账服务,而是境外贷款服务,且贷
款由EB-5投资人存放在贷款银行的境内银行账户中的资产提
供担保。最初,此类服务对象仅限于因商业目的需要向境外
大额资金的商业企业。然而,近年来,个人也可以享受类似
服务。例如,中国某知名银行目前提供的一款理财产品,个
人将金融资产,如定期储蓄存款、股权证书和人寿保险等,
作为抵押按固定年限存入银行,便可以按其抵押物价值从该
银行的境外分支机构获得一定比例的贷款,且贷款资金将汇
入该人的境外银行。
从向境外转移资金的速度和合法性角度而言,这种方
法与EB-5有关的移民法案没有冲突。但是,由于汇兑费、利
息和在一定期限内在银行账户保留一定余额的严格规定,相
比而言,这种方法的成本也略高。此外,此类私人客户服务
的对象往往仅限于高资产净值客户,即,其在银行账户中持
有的资产远远高于进行EB-5投资所需的最低投资额的客户。
在采用此类服务时,EB-5投资人不仅应收集其与银行
之间签订的所有服务协议和转账证明文件,还应准备详细说
明并证明用于为境外贷款提供担保的所有境内资产的资金来
源合法性。另外,EB-5投资人也应当注意收集好任何还款的
证明并切记所有资产的所有权均应归EB-5投资人个人所有。
预期可能发生的变化
除了上述中国公民向境外转移资产的几种方案之外,
某些EB-5投资人还考虑的途径包括,选择利用已经位于中国
境外的资金来源,例如,通过某人的境外/离岸公司的所得
收益,或通过豁免外汇额度规定的指定自由贸易区中的机构
等,从而避开中国外管局的限制。中国政府对此类作法,尚
没有明确规定。到目前为止,美国移民局一直认可这种资金
转移途径是合法的,前提是,投资人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
转账过程的每个环节都是符合法律规定,而且整个转账过程
不能存在欺诈或洗钱活动。
结论
中国人外汇的方法会随着中国市场的开放和与世界
金融界的接轨而不断演变。值得关注的是,根据正在拟议
的美国国会议案 S.1501,和现任美国国土安全部部长Jeh
Johnson的公开声明所传达的信息,美国可能会提高对EB-5
投资人的门槛。潜在投资人和移民机构应随时了解新法案
的变化趋势,因为这些变化将会增加 EB-5投资人就转移资
金承担的责任,例如:(a) EB-5 投资的最低投资额可能会
有所提高,如目标就业区的投资,从 500,000美元提高至
800,000美元;非目标就业区的投资,从1,000,000美元提高
至1,200,000美元, (b) 要求EB-5投资人在遵守EB-5 投资准
则基础上说明项目管理费的资金来源,(c) 要求所有中间转
账方,无论是其亲友还是其他机构,提供完整的身份或企业
注册证明。EB-5投资移民法案的变化将会对 EB-5投资人转移
资金的方式和途径造成影响。
因此,不论是EB-5投资人本人还是协助准备材料的中
介、文案组或律所都应当在准备投资人的资金来源和汇款文
件中考虑上述政策变化,并结合EB-5投资人对于汇款时间上
的要求,采取购汇和外汇的最佳方案。 H
杨扬律师是天马律所(Pegasus
Law Group)合创人之一,擅长
EB-5投资移民的法律业务, 致力于
帮助个人、家庭以及机构在美国实
现合法投资。杨扬律师出生于中国北
京,拥有南加利福尼亚大学法学博士
学位,精通中、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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