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5 Investors Magazine Volume 4, Issue 2 | Page 65

原因在于其会影响项目创造的新增建设活动就业中实 际可以被用于支持投资者申请或一个样本申请的就业 数量 。 根据现行 EB-5 法规 , 如果建设活动持续至少 2 年或连续 24 个月 , 则直接和间接创造的就业 ( 至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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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经济分析师可见的 ) 可 以 被 用 于 投 资 者 的 资 格 审 查 。
若据预计项目不会持续两年 , 则只有经济上的间接就 业可以被计入项目的 EB-5 签证计划就业利好申请 。 2 对于大多数 EB-5 项目 , 两年的建设期一般从动工时 开始 , 在最终收尾工程完工时结束 。 如果项目中涉及 大量拆除工程 , 则项目通常可以有效地要求相关建设 时间表从项目拆除活动开始时计算 。
一些项目使用的一种保守方法是将持续两年的总体活 动时间要求按北美产业分类系统 ( NAICS ) 活动或 “ 经 济 ” 活动类别定义的每项具体建设活动进行划分 , 即使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已经表示没有必要使用这种方 法 。 对于投资者而言 , 使用更加保守的单项 NAICS 活 动方法计算经济上的直接和间接就业可以提供额外的 安全边际 , 即项目结束时在 I-829 申请阶段将会有足 够的就业满足递交的所有投资者的申请需求 , 哪怕项 目并未按照计划进行 。 尽管大多数项目使用更加整体
的方法确定建设项目的总体时间表 , 即使用整个项目 从项目动工至最终收尾工程完工的期限计算就业 , 投 资者也应认为 , 这些项目的风险要比使用偏保守的方 法计算就业的项目更大 。
建设活动就业创造必须在投资者的 I-526 申 请裁定后 2½ 年内完成
建设项目的投资者还必须考虑估计就业创造的实际时 间节点 。 在 I-526 申请递交阶段 ,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 务局要求所有就业创造必须在投资者的 I-526 申请裁 定后两年半内完成 。 3 此规定即所谓的 2½ 年规则 , 这对建设项目创造的符合 EB-5 签证计划要求的就业 数量具有重大影响 。
若开发项目是大型项目 , 需要经过持续多年的大量建 设活动才能完成 , 则可以考虑将规模加大的开发项目 分期实施 , 并按多个 EB-5 项目和多次 EB-5 发售向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提供项目信息 , 每期项目均具 有符合条件的施工期限 , 以符合这一重要的就业数 量计算规则 。 这是因为可能遵守 EB-5 签证计划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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