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5 Investors Magazine Chinese Edition Volume 5, Issue 2 | Page 20
外国直接投资植根于美国宪法
美国宪法中的贸易条款给予美国国会“规范同外国间商
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处理措施: 诸多因素决定了证券交易
业往来”的权利。 的确,美国联邦法案包括 700 多条含
委员会是否会开启民事处理程序,主要因素包括管辖权、
有“跨国”或“外国”字眼的条款。贸易条款在过去几十年
交易类型或寻求的各类处理方案。
根据违规事实的不同,
中成为众多国会颁布法令的宪法基础,代表着国会广泛
证券交易委员会还可能通过行政诉讼和联邦法庭进行
权利的其中之一, 监管范围覆盖农业、银行、反垄断、证
处理,其中包括:
券、商业、能源、消费者信贷、互联网、市民权益、食品、
武器、旅游、博彩、养老、医疗产
民事程序:证券交易委员会向美国
品、
原子能、
航天飞机和其他领域。
地方法庭递交诉状,要求法院出具
"证券交易委员会由国会授权,
在推动国内和外国直接投资方面,
法院判令,或称为强制令,遏止未
国会的法令要求美国证券和交易 寻求包括向欺诈方进行民事 来的任何违法行为。证券交易委员
委员会执行相关规定,保护投资 资金处罚和利润追缴在内的 会的处理方案范围广泛,可以包括
者,推动投资活动。实际上,证券
审计、假账调查、监管安排、民事
一系列解决方案。"
交易委员会声明的初衷便是保护
资金处罚、追缴非法利润和停职
投资人不受美国境内出现的危险
处理,如将涉案公司管理人员调离
或违法金融活动和诈骗行为的侵害。
证券发行活动监督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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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适用范围 和投资者保护 上,联邦证券法一般不区
分投资人的国籍。美国证券法还适用于在美国发起且在
国外执行、或在国外发起并在美国执行的交易。
美国本国和外国投资人可以借助以下两种方案保护其
权益:回溯性处理——适用于欺诈行为和投资损失已经
发生的情况;
预防性措施——适用于投资决策制定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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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方案和反欺诈法的应用
任何正常投资都存在风险,无论是源于市场和价格,还
是现金流动、信贷、利息率或货币波动等。 因此,当投
资人的资金遭受损失是源于预期到的风险,则处理方法
很少。但是,若损失是由美国发行商的欺诈导致的,那么
根据具体情况,有一系列工具可以帮助投资人挽回部分
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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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权限: 证券交易委员会由国会授权,
寻求包括向欺诈方进行民事资金处罚和利润追缴在内的
一系列解决方案。证券交易委员会还会在联邦法庭或联
邦管理法法官前向违反证券法的个人和公司追究民事责
任,寻求解决方案,包括民事资金处罚,追缴非法利润,
颁发避免未来违法行为的禁令和停职处理。证券交易委
员会还可能建议另一个执法机构的参与,如司法部,以
寻求刑事处罚,如违法者的入狱监禁。
由证券交易委员会采取执法行动而不是由投资人自费进
行民事诉讼的好处颇多。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执法权威令
其能有效取得多种解决方案。 每年,证券交易委员会
都会向违反证券法的个人和公司发起数百个民事执法行
动,涉及范围包括内部交易、审计违规、提供关于证券发
行公司的错误或诱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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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证券交易委员可以通过行政法法官在场听证
的行政诉讼程序执行一系列的处罚措施,行政法法官是
独立于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第三方。
行政处置包括终止令、
经纪商和投资顾问执照的撤销、问责、证券从业禁令、民
事资金处罚和非法利润追缴。
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管理范围: 国会通过执行《1934 年
证券交易法令》而创立了证券交易委员会。该交易法令
使得证券交易委员会在整个证券行业的各个方面都有着
广泛的权利,从经纪公司到股票交易,再到私募发售和
公司上市等。
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执法权延伸到美国境外。
美国联邦证券法具有其独特性,范围非常广泛,以兼收
并蓄为原则。特别地,全部证券交易都受到该交易法令
和《1933 年证券法》及其修订案中反欺诈条例的制约。
因此,除了不在美国进行的交易和不牵涉美国人员和公
司的交易外,美国证券法的使用范围包括全市界的所有
投资人。
特别地,证券交易委员会借助判例法来决定交易法案 10
(b)和规范 10b-5 中解释的反欺诈条例何时具有域外
法权。在美国最高法院判决的 Morrison 对澳大利亚国
家银行
(Morrison v. National Australia Bank)一案中,
最高法庭针对交易法案的使用范围制定了明确的范围
测试。特别地,法庭判决,10(b)和 10b-5 条例只有“涉
及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交易证券的购买和销售、以及在美
国进行的任何其他证券的购买和销售时”才适用。对于
在美国进行外国直接投资的外国投资人而言,反欺诈条
例将保护他们在 EB-5 区域中心、EB-5 直接投资或非
EB-5 的任何投资过程中发现欺诈或误导陈述时,向美
国的发行方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