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5 Investors Magazine Chinese Edition, Volume 3, Issue 3 | Page 20

2015 年初情况开始发生改变, 对于几乎所有涉及第 三方和无担保贷款的 I-526 申请项目, 美国移民局开 始签发补件通知( RFE) 和倾向拒绝的通知( NOID)。 2015 年 4 月, 美国移民局召开了一次 EB-5 利益相 关者会议, 首次公开宣布将不再接受从无担保贷款 或抵押物不属于 EB-5 申请人本人资产的贷款中所 获的资金作为投资来源 。 在新政策下, 美国移民局规 定 EB-5 投资者不能使用贷款收益作为投资资本来 源, 除非投资者出具证据证明贷款由投资者自有资产 作为担保 。 目前, 美国移民局将此类贷款收益视为“ 债 务” 而 非“ 现 金” 。
美国移民局将在尚未审批的 EB-5 项目中执行新政策 。 这对申请尚 未通过审批的投资者打击很 大, 尤 其 在 于 重 新 提 交 申 请 可能产生超龄问题以及进入 EB-5 签 证 积 压 。 目 前, 美 国 联邦法院正在受理一起反对 美国移民局政策变更的集体诉 讼案件: Zhang v. USCIS, 15- cv-995( EGS)( D. D. C. 起诉日期 2015 年 6 月 23 日)。
如何在 EB-5 申请中避免可能出现的贷款问题 虽然对于大多数有待审批的项目而言, 在集体诉讼中 获胜可能是唯一的出路, 但对于美国移民局签发了 RFE 或 NOID 的项目, 仍可使用一些策略来进行挽救 。 比如, 在某些涉及申请人及其父母 、 子女和其他亲属 共有财产的案例中, 可出具有关中国财产和合同法的 证明文件 。 然而, 如果美国移民局对这一问题有不同 的规定, 以后的 EB-5 申请人可考虑以下方法中的一 种, 以避免收到补件通知或拒绝通知:
· 让第三方将贷款收益以馈赠的方式赠送给 EB-5 投资者 。 即使这种馈赠实质上是贷款, 美国移民局仍 认 为 此 类 馈 赠 是 有 效 的 资 金 来 源 。 比 如, 如 果 E B-5 投资者的亲属拥有一套公寓并通过这套公寓获得了 一项抵押贷款, 可让该亲属将贷款收益以馈赠形式赠 送给 EB-5 投资者 。 在最近一次无先例的判决当中, 美国移民局行政上诉办公室对这类交易给予特别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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