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Y-Z- 事件,ID# 18021(AAO 2016 年 8 月
目投资。 如两人就这套公寓价值共同获得一项抵押
法能有效解决美国移民局的所有要求,但可能会产生
25 日) 。如果 EB-5 投资者及其亲属是该 财产的
贷款,母亲拥有该项贷款的 50%,即 60 万美元,
EB-5 投资者不愿承担的高额税费。 此外,财产转让
共同拥有者,那么按照 EB-5 投资者及其亲属各自
这一金额足够满足 EB-5 投资项目的资金要求。因
所需的时间会严重影响 EB-5 的申请进度。
的还款比率,列出贷款结构。然后,让亲属将其所属
为这部分资金来源于她所拥有的公寓部分作为抵押
部分以馈赠形式直接赠予 EB-5 投资者,从根本上
贷款,所以即使在此案例中涉及贷款,美国移民局
• 考虑采用其它 EB-5 投资资金来源。证明 EB-5
避免债务问题。
仍应给予批准。(注意,美国移民局目前尚未就配
项目中投资者资金合法来源的方法有很多。比如,投
偶双方共有财产提出这一问题。)
资者可以使用其劳动所得、馈赠或财产出售所得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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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看投资者的共有财产部分是否满足 EB-5 要求。
资金来源。这些均不涉及贷款。如果投资者拥有多个
有时,投资者与其父母或亲属共同拥有一项财产。
·将财产所有权转 让 给 EB-5 投资者。EB-5 投资
合法资金来源,且未能拥有能够为贷款提供足够担保
假设一对母子共同拥有一套价值 120 万美元的公寓,
者可选择让亲属转让所有权,这样 EB-5 投资者就
的财产,那么应选择不涉及贷款的资金来源。
且各持 50% 的所有权。这位母亲想进行 EB-5 项
拥有所有或部分资产,来获得抵押贷款。虽然这个办
结论
1: h t t p s : // w w w. u s c i s . g o v / s i t e s / d e f a u l t / f i l e s / e r r / B7 % 2 0 -% 2 0 I m m i g r a n t % 2 0 P e t i t i o n% 2 0 b y % 2 0 A l i e n% 2 0 E n t r e p r e n e u r % 2 C % 2 0 S e c .% 2 0
203%28b%29%285%29%20of%20the%20INA/Decisions_Issued_in_2016/AUG252016_01B7203.pdf
美国移民局禁止将贷款收益作为 EB-5 投资项目的
资金来源,除非投资者本人拥有可为贷款进行担保的
抵押资产,
这一新政策的出台遭到了人们的抨击。
同时,
在以后的 EB-5 投资项目中使用贷款收益时,EB-5
投资者只要按照上述方法,便可避免相关问题。
Nicolai Hinrichsen 是 Miller Mayer
移民业务部的合伙人,该律师行的
客户遍及世界各地。Hinrichsen主
要负责处理EB-5投资者和区域
中心的相关事宜,并代表个人、机
构和公司处理各类移民事务。加入
Miller Mayer 之前,Hinrichsen 曾在 Sidley Austin的
旧金山办事处处理公司和证券法相关事宜。他还曾就
职于 Case Corporation 的巴黎办事处,担任公司内
部法律顾问。此外,他还是纽约州律师协会会员,并拥
有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利分校的学士学位和波士顿大
学法学院的法学博士学位。
Stephen Yale-Loehr 是任职
于纽约州伊萨卡 Miller Mayer
律师行的一名EB-5移民律
师。Yale-Loehr 具有 30 年的
移民律师从 业 经验,是美国难民
和 移民法 的 国 家 权 威。同 时,他
也是 EB-5 区域中心贸易协会投
资美国协会 (IIUSA) 的创始人兼
第一 任 执 行 董 事。同时,还 是 康
奈尔大学法学院移民和难民法课
程的客座教授,曾参与撰 写美国
移民法著作 Immigration Law
and Proced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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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5投资者杂志
EB5INVESTOR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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