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5 Investors Magazine Chinese Edition, Volume 3, Issue 2 | Page 70
通常,INA § 245(k) 允许EB-1、EB-2、EB-3(和某些类型
的 EB-4)受益人通过调整身份继续停留,即使他们已从事未
经授权的工作或失去合法身份,但前提是违规时间总计少于
180天。EB-5申请不在INA § 245(k) 准许的I-485申请短暂违
反身份规定的宽恕之列。
在最近的一个个案中,EB-5投资者之前作为学生以F身份进入
美国。在学习中遇到困难后,投资者的学习任务降到全时课程
水平以下。该学生在美国停留一年多以后才回到中国,其间没
有从事未经授权的工作。投资者也没有收到USCIS或移民法庭
关于他非法停留美国的任何正式决定通知。投资者后来提交了
EB-5申请,申请获得了批准。
但是,在面签阶段,领事馆官员发出拒绝信,指明由于该投资
者因曾经的F身份而在美国非法停留 (§212(a)(9)(B)),其签证申
请遭拒绝。
USCIS 16和DOS 17支持区别对待外国人“失去合法身份”
和外国人非法停留。在此个案中,我们律师事务所用广州
领事馆在线咨询表提交了解释信,信中指出领事馆官员对
INA§212(a)(9)(B)(ii)的误用,援引了USCIS和DOS机构。
然后我们再次澄清,虽然该学生“失去合法身份”且可能
遭受遣返诉讼,但USCIS或移民法庭从未判定其在美国非法
停留,因此他在“失去合法身份”期间的停留不能算作非
法停留。经审查后,广州领事馆工作人员重新考虑了之前
的决定,并批准了他的移民签证申请。
结论
前几年,EB-5签证类别申请人数的剧增为NVC和广州领事馆
带来了一批个案。除个案数量增加之外,DOS核实查询也增加
了,纸质申请变成了数字申请,NVC和领事馆也要进行审查。
律师和客户都能够获益于主动接触签证申请阶段各级工作人
员,以便最好地达到签证申请人的目标,同时维护行业诚信。
本杰明·胡 Benjamin Hu
伊格纳西奥·道纳硕 Ignacio Donoso
本杰明·胡(Benjamin Hu)是 I.A. Donoso& Assocaites
的资深律师。他专攻中国EB-5移民,并且从2013年
起就已经是AILA的会员。他在律师事务所于美国华
盛顿及中国广州的办事处工作。他提供的服务包括
客户请愿书的审阅以及领事支持。
伊格纳西奥·道纳硕 ( Ignacio Donoso) 是I.A. Donoso
& Associates的创始成员,专门致力于EB-5投资签证
领域。在建立EB-5区域中心和设计EB-5项目方面,他
为全美开发商积极建言献策,成功帮助几百位EB-5个
人投资者完成签证申请。他自2003年以来就是AILA的
成员,还曾任职于全国EB-5委员会、年度会议筹备委
员会、EB-5会议筹备委员会和德州服务中心联络委员
会。Donoso经常发布有关EB-5的问题并撰写相关博
客,他的言论曾被《纽约时报》、福克斯商业频道(
拉丁美洲)等媒体援引。
9 FAM 502.1-1(C)(2)(b)(2)(a) 附属申请人/受益人:“没有跟
随加入外国人必须申请签证并申请进入美国的法定期限。”
15
同上
16
AFM 40.9.2(a)(2)
17
DOS 9 FAM 302.9-1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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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5投资者杂志
eb5inves tors .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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