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5 Investors Magazine Chinese Edition, Volume 3, Issue 2 | Page 102
EB-3可成为EB-5的替代方案吗?
签证在许多亚洲国家需求量都很高。具体而言,笔者于今
年年初走访了韩国和越南,发现积极推销EB-3方案的移
民公司不在少数。在业内展会上,除了EB-5和L-1/EB1-C,移民机构还利用EB-3方案提供美国工作担保。他
们的卖点是,许多农场、特许专卖店和其他企业均有职
位空缺,愿意为EB-3方案的申请人提供工作担保。具体而
言,韩国和越南在当前“闪电式”营销下招募的多数(如果
并非全部的话)EB-3工人都会归入非技术工人类别。
美国劳工部许可证如何发挥作用
目前,一些移民机构在以可能被美国法律认定为“欺诈”的
方式“出售”EB-3签证方案。经常发生的情况是,申请人在
参加面签后发现,他们原认为已批准的PERM和进展顺利的
I-140,却被美国领事馆意识到该移民流程并未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随后,他们的绿卡基于欺诈原因被拒。
领事能够监视申请趋势,如果他们在自己的领事馆发现许多
申请人都在申请相同的职位(如在某农场或快餐店工作),
便会将其列为可疑案件。
在 EB-3 非技术工人类别中,欺诈申请十分常见。美国政
府将会同美国劳工部、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
和美国国务院,调查担保这些申请的潜在雇主以及申请人
本人。如确定提供的职位非属实,那么该特定雇主的所有
永久居留申请案均会被拒。
基于欺诈的拒签不仅会阻碍申请人获得 EB-3 绿卡,还会
阻碍申请人将来持任何临时签证或绿卡入境美国i。
强制性招募工作
美国雇主可通过 EB-3 移民类别来吸引海外人才,但此雇主
必须满足数项要求。
例如,雇主必须在预期雇佣地区内的州劳工部发布职位
需求。并且,雇主必须在预期雇佣地区正常发行的报纸
上刊登为期两个星期的广告,且提供的工作必须达到工
作所在地相关职位的现行工资标准。此外,雇主还必须
满足招聘要求。
此外,根据雇主机构类似职位招聘的正常程序,雇主还必
须在所有内部媒体上发布招聘启事。招聘启事必须说明,
发布启事的原因是雇主正在申请劳工许可证。
当前“出售”EB-3 工作存在的问题
如EB-3“出售”方案故意规避法律要求,那么该方案就具
有欺诈性。美国劳工部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外国劳工不会
取代美国劳工。只有在招聘完成后,如果雇主能够证明他
们无法为该职位找到符合资格的、有能力、且有工作意向
的美国劳工,那么劳工部才会批准 PERM 申请。
担保雇主必须审查和面试申请人,并且向美国劳工部披露所
有申请。如违反以上任何法规,担保公司及该流程中的所有
参与人员就有可能面对执法行动,包括刑事起诉。
EB-3可成为EB-5的
替代方案吗?
作者: 大卫·伊尔松 (David Hirson)
与EB-5类似,EB-3签证是获取永久居住权的另一种途径。
该类永久居住权签证可帮助美国雇主雇佣尚未居于美国的
合格雇员。EB-3是一个简称,意指美国基于雇佣关系的第
三优先类别永久居民身份(“绿卡”)。基于雇佣关系的移
民共分为五类(EB-1至EB-5)。
EB-3签证是什么
EB-3签证涵盖3类不同雇员:专业人才、技术工人和非技术
工人。首先,试图获得EB-3绿卡的潜在移民需要美国雇主提
供永久的合法全职工作。而雇主则担负着加快EB-3签证流程
的责任,其需要获得经美国劳工部批准的劳工许可证。该劳
工许可证称为“PERM”,用以确认雇主已尝试为空缺职
位招聘美国劳工,但未找到符合资格的可用劳工。
100 eb5投资者杂志
您可能对这个问题有疑问: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USCIS)
是如何定义专业人才、技术工人和非技术工人的呢?这个
问题可能有点儿专业,但不妨先来了解它们的定义。“专
业人才”是指其工作要求至少为美国学士学位或国外同等
学历的人士,且该人士为该行业的从业者。 “技术工人”
指其工作要求至少两年的培训或工作经验的人士,且不是
临时或季节性的。最后,“其他工人”子类别指从事非技
术工作的人士,其工作需要的培训或工作经验少于两年。
非技术性类别下的常见类别包括:管家、保姆、清洁工、
园林工人、护士助手、农场工人、低水平的餐厅工作等等。
市场趋势如何?
每年发出的EB-3绿卡数量非常有限,总数仅4万张,而其
中只有1万张是发放给非技术工人。有趣的是,目前EB-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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