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5 Investors Magazine Chinese edition 10.2 | Page 45

关于具体 项目信息 的 “ 附件 1 ” 部分 , 因为表 格中涉及 到 的 许多 RIA 要求并不适用于 RIA 颁布前的项目 。 新指南似 乎提到 , 对于已经提交表格 I-956G 的区域中心来说 , 在 美国移民局就这些表格发出任何补件通知之前 , 不要担 心修改或更新表格一事 。
关于转换申请类别与修改 I-956F 项目申请表
关于美国移民局实施 RIA 所用表格的言论 , 新指南证实 了美国移民局就该等言论做出的回应 。 具体来说 , 区域中 心可以直接在尚待裁定的 I-956F 项目申请表中补充 “ 非 实质性更新 ”, 而无需提交新的表格 I-956 进行修改 。 然而 , 新指南并未说明以下内容 :( 1 ) 表格 I-956F 获批后是否必 须在付费情况下提交修改后的表格 I-956F , 以反映表格 中的 “ 非实质性变更 ”;( 2 ) 对于项目来说 , 何为实质性更 新或实质性变更 ;( 3 ) 实质性变更会带来哪些后果 ; 或 ( 4 ) 一旦项目发生实质性变更 , 区域中心或新设商业实体应当 如何做 。 RIA 并未对 “ 实质性变更 ” 一词加以定义 , 但规 定说明 , 如果 “ 发生影响资格的实质性变更 ”, 不会将表 格 I-956F 推延至表格 I-526 获批之时 , 并且表格 I-956F 将为表格 I-526 获批提供支持 。
表格 I-956F 也可用于项目发生 “ 修改 ” 的情况 , 但并未说 明哪些修改是适当的 , 包括与实质性变更有关的修改 。 表 格 I-956F 会询问与项目有关的任何发行文件是否 “ 在上 一财年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 ”, 但并未明确询问项目本身 的实质性变更 。 第 M 款允许 “ 修改商业计划书 , 但不将修 改所依据的事实视为实质性变更 ”, 以此作为其中一种补 救措施 。 RIA 规定 ,“ 倘若任何新设商业企业故意背离 、 不披露或严重违背适用于该新设商业企业的且已提交的 商业计划书 ”, 区域中心将受到惩处 。 由此似乎足以明白 , 一旦项目发生实质性变更 , 都会带来后果 , 但到底什么是 实质性变更 、 可能会带来哪些严重后果 、 需要采取哪些行动 , 并不清楚 。 考虑到企业变更已是常事 , EB- 行业亟需这方 面的进一步指示说明 。
表格 I-956H 的提交方式
关于适用于参与区域中心 、 新设商业实体或就业机会创造 实体的人的表格 I-956H ( 简称 “ 表格 H ”), 新指南粗略 提到了许多区域中心在实践中学到的有关经验 。 具体来说 :
• 只有参与区 域中心 的人 来 说 , 才 需 要 一 并 提 交 表 格 H 和 I-956 区域中心授权申请表 , 并且仅涉及 此人参与区域中心的性质 ( 非任何新设商业实体 或 就 业 机 会 创 造 实 体 ) 。
• 只有参与新设商业实体以及任何关联的就业机会 创造实体的人 , 才需要一并提交表格 H 和 I-956F 项目申请表 , 并且仅涉及此人参与新设商业实体或 关联的就业机会创造实体的性质 ( 非区域中心 ) 。
• 如果区域中心需要为其他参与之人 , 就尚待裁定的 表格 I-956 或表格 I-956F 补交表格 H , 包括回应 美国移民局发出的补件通知或拒绝意向通知 , 那么 , 必须将表格 H 补交至美国移民局的锁箱并同时支 付费用 85 美元 , 并且在回应补件通知或拒绝意向 通知时必须提供关于补交表格 H 的证据 ( 如收件 通 知 或 锁 箱 交 件 凭 证 ) 。
• 表格 H 中第 3 部分的问题 15 必须注明参与之人 的实际居住地址 , 以便安排在距离该地址最近的 美国移民局申请支持中心进行生物识别 。
同时提交表格 I-526 ( E ) 和表格 I-485
新指南确认 , RIA 中关于允许投资者 ( 及其家人 ) 在表格 I-526 ( E ) 获批前申请将身份调整为有条件居留权 ( 如果符 合资格条件且签证号码被视为可用的话 ) 的新规定 , 适用 于 RIA 颁布之前和之后的所有投资者 。
结语
值得称赞的是 , 美国移民局确实试图阐明了对大量区域中 心 、 项目 、 投资者以及投资者家人造成影响的一些重要问 题 。 但有些问题还需要美国移民局的进一步说明 , 尤其需 要进一步说明的是 : 对于区域中心因不符合 RIA 规定的 “ 管 理 ” 要求而终止的 RIA 颁布前的投资者 , 无需再与其他区 域中心形成关联来维持自己的资格 。
Robert Divine
罗 伯 特 · C · 迪 维 恩 ( Robert C . Divine ) 目 前 是 Baker , Donelson , Bearman , Caldwell , & Berkowitz , P . C . 的全球移民团 队负责人 。 该律师事务所共有 650 名律师和 公共政策顾问 , 在华盛顿特区等美国 22 个 城市均设有办事处 。 迪维恩 ( Divine ) 曾于 2004 年 7 月至 2006 年 11 月期间担任美国移 民局首席法律顾问 , 并且曾一度担任美国移 民局代理局长 。 此外 , 他还是 Immigration Practice 一书的作者 , 此书是一本关于美国移民法各方面的实用概 论 , 目前出版至第十五版 。 迪维恩 ( Divine ) 自 1986 年以来一直从 事移民法工作 , 曾先后担任 AILA 下设多个委员会的主席 , 曾有七年 担任 EB-5 区域中心协会 IIUSA 的副主席 。 截至目前 , 他已成功针对 美国移民局提起多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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