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 法治成长的基础
制定更多的法律和条例并不表明更多的法治, 人治比法治甚 至需要更多的规则 。
这是因为法治是由具有普遍适用性的一般规则发挥作用, 而 人治则要根据权力种种变化的需要, 经常制定新法, 针对具体的 人和事发布命令 。
另一原因是, 由于权力可以不执行它不想执行的法律, 致使 原有条例和法律经常失效, 甚至从来就不曾生效, 只好不停地签 发新法令 。
法治和人治是两种截然有别的制度体系, 它们治理的原则大 不相同, 实现的目标迥然相异, 赖以成长的社会基础完全两样, 因此法治不是在人治的树桩上嫁接新枝, 而要在新的土壤中长出 新苗 。 法治需要的新土壤就是多元社会 。 法治发展的必要条件, 是这个社会存在最低限度的利益竞
争 。 它至少有两个以上利益团体, 任何一方的势力都不能强大到
绝对压倒其他各方 。 法治在英国最先成长起来, 即在于贵族对王权的有效牵制 。 两个或两个以上均势集团的较量, 促成多元社会, 也促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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